福壽山農場污水超標非首次 提行政訴訟遭駁回挨罰44萬

判決指出,福壽山位處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非首次違反水污法,其訴訟遭駁回,裁罰44萬餘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臺中福壽山農場排污水其中氨氮超標,去年遭臺中市環保局開罰44萬多元,業者不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稱山上氣溫低硝化菌作用差影響氨氮值,主張撤銷;法官認爲,福壽山農場位處水質保護區內,水污違規非首次,卻未改善管制,污水排放超標影響遊客健康,訴訟遭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臺中市環保局於去年12月6日派員前往現場放流口採樣,測得福壽山農放流水之氨氮檢測值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法規定,並限期今年3月25日前完成改善,另處原告環境講習4小時,但福壽山農場業者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福壽山農場主張,臺中市環保局核發予福壽山農場的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載內容中「採樣及檢(監)測資料表」,未有「氨氮」檢測項目;5年前領取迄今皆依據許可證登載內容進行操作及每半年定期進行檢測申報作業,審查結果都「認可」。

福壽山農場主張,以爲該許可證內「採樣及檢(監)測資料表」中之檢測項目即爲全部放流水標準所規範之物質,而因此疏未注意「氨氮」也是放流水標準所規範之物質,主張非故意違反放流水,且冬季高山氣溫低、氧氣低,當時硝化作用效率較差,所測得

氨氮檢測值相對較高。

臺中市環保局抗辯,當日採樣水溫爲15.2度,有采樣照片爲證,福壽山農場主張稽查當日平均氣溫爲8°C,因而導致氨氮檢測值大幅提高等語,與事實不符,均無足採。另廢水處理程序有多道處理單元槽體,處於室內或槽體中,水溫不會等同於氣溫。

判決指出,福壽山位處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卻排放氨氣超標影響水質,曾於去年間因違反水污法遭環保局開罰12萬1500元,未加強管制或改善,這次又違規,因農場內設有客房、露營區,提供住宿等,危害遊客健康,認爲環保局裁罰44萬1000元,無違誤,訴訟遭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