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男子和女網友開房時被人闖進房間 男子傻眼了

(原標題甘肅男子女網友開房時被人闖進房間 男子傻眼了)

甘肅省臨夏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臨市檢刑檢刑訴〔2020〕193號

被告人馬X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9261995XXXXXXXX,東鄉族小學文化程度,XX省XX縣人,家住XX縣XX鄉XX村XX社XX號,農民,2017年11月30日因犯盜竊罪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5月12日被臨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臨夏市看守所

被告人馬X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9261990XXXXXXXX,東鄉族,文盲,XX省XX縣人,家住XX縣XX鄉XX村XX社XX號,農民,無前科。因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5月12日被臨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臨夏市看守所。

被告人張X霞,女,1996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42719961212736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XX省XX縣人,家住XX縣XX鎮XX村XX社XX號,無業,無前科。因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5月12日被臨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本院決定對其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臨夏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被告人馬X3,曾用名:馬X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9261995XXXXXXXX,東鄉族,小學文化程度,XX省XX縣人,家住XX市XX區XX巷XX號,無業,無前科。因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5月12日被臨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本院決定對其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臨夏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本案由甘肅省臨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X1、馬X2、張X霞、馬X3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0時許,被告人馬X1、馬X2、張X霞、馬X3共同預謀後,以被告人張X霞爲誘餌通過“探探”交友軟件聯繫被害人馬X4,並與馬X4約定以600元的價格在臨夏市惠達商務賓館8017號房間內進行性交易,期間被告人馬X1、馬X2、馬X3三人收到張X霞的信息後來到臨夏市惠達商務賓館8017號房間,冒充張X霞親友,並揚言馬X4強姦了張X霞,以報警爲要挾要求馬X4賠償6000元人民幣作爲補償,後因雙方協商未果,被告人等並未實際拿到錢。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5.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X1、馬X2、張X霞、馬X3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馬X1、馬X2、張X霞、馬X3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X1、馬X2、張X霞、馬X3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X1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判處馬X2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判處張X霞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並處罰金;判處馬X3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2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夏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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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方和平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