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着幫岳母辦移靈超速 法官同情不撤單
新北市張先生今年2月份急着幫病故的大陸籍岳母拿護照、辦死亡證明和移靈,情急下騎車超速被罰,他向法官聲明異議;但法官認爲,當時的情況不符合緊急危難的標準,雖然同情,仍裁定他必須支付1200元的罰單。
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趕着上班的汽機車佔滿車道,但大家速度都不敢太快,因爲這邊有支測速照相杆。新店張姓男子(53歲)的大陸岳母來臺探親,結果檢查出大腸癌,留在臺灣治療,最後仍不敵病魔,今年2月間病故。
2月21日,張男急着幫岳母辦死亡證明,騎車超速11公里,被拍照開罰1200元,他認爲當時符合「緊急狀況」,聲請撤銷罰單。板橋地院法官認爲,執法雖不外人情,但尊重法律規定仍應在人情之先,張男違規時,並無緊急危難狀態存在,雖同情他的違規原因,但不能裁定免罰,因此駁回異議。
至於什麼樣的情況算「緊急」?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有危及到性命的情況纔算緊急事件,例如車上有病患,必須趕快送醫治療,即使被開超速罰單,事後就可以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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