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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市管護分局關於禁止進入自然保護區開展各類未經批准的人爲活動的告知書
自然保護區是國家劃定的特定區域,目的是在人類活動範圍幾乎已經無所不及的現狀下,給野生動植物保留一些必要的地域,依靠這樣的保護性區域,爲生態環境的整體穩定發揮重要作用。保護區是野生動植物最後的庇護所,也是包括人類在內的地球生態系統最重要的“壓艙石”。
近年來,隨着保護區周邊交通條件的改善,越來越多的人違反法律法規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開展各種人爲活動,對野生動植物造成氣味、聲音、靠近、光線、生境、疫源疫病等干擾,甚至出現違規用火造成火災隱患、隨意丟棄垃圾、挖取腐殖質土、挖走珍稀植物、直接捕殺野生動物等嚴重破壞保護區環境資源的行爲。雖然每個人或許產生的干擾很少,但許多人累積造成的干擾強度將是巨大的,甚至遠遠超過生態環境承載力和野生動物耐受力。支持自然保護,最好的行爲就是不隨意進入保護區讓動植物們自然生長,不受干擾。爲進一步加強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市片區生態保護工作,減少人爲活動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告知如下:
一、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市片區位於西舍路鎮轄區內,總面積4656公頃,全部爲國有林。禁止進入自然保護區楚雄市片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採摘、野外用火等對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有影響和損害的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開展科學考察、登山探險、穿越、遊憩、拍攝等對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構成干擾的人爲活動。
二、對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開展科學考察、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登山探險、穿越等活動的團體、組織或個人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由團體、組織或個人承擔;自然保護區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的團體、組織或個人將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九條: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舉報電話:0878-3889033
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楚雄市管護分局
2024年10月06日
來源 哀牢山自然保護區楚雄管護局
責任編輯 呂世成 陳潔
責任校對 劉自學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副總編輯 王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