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住建部發布《住宅項目規範》!層高不應低於3米!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佈關於《住宅項目規範》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通知顯示,根據住建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計劃,《住宅項目規範》已起草完成,在前期多次徵求意見基礎上修改完善並經專家審查通過。

規範重點如下:

1、層高不應低於3.00m;

2、新建住宅建築戶門的通行淨寬不應小於0.90m

3、二層及二層以上的住宅,每單元應至少設置1臺電梯

4、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入戶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9m的住宅,每單元應至少設置1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5、十二層及以上的住宅,或入戶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33m的住宅,每單元應至少設置2臺電梯,且其中至少應有1臺爲可容納擔架的電梯,至少應有1臺爲消防電梯

6、明確擔架電梯尺寸:

採用寬轎廂時,轎廂長邊尺寸不應小於1.60m,轎廂短邊尺寸不應小於1.50m

採用深轎廂時,轎廂寬度不應小於1.10m,轎廂深度不應小於2.10m

7、住宅項目應配置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8、新建住宅建築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樓板厚度不應小於100mm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

《住宅項目規範》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我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計劃,《住宅項目規範》已起草完成,在前期多次徵求意見基礎上修改完善並經專家審查通過。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bz_mohurd@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郵編10083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2年3月28日。

前 言

爲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願採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於規範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爲工程項目類規範(簡稱項目規範)和通用技術類規範(簡稱通用規範)兩種類型。項目規範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爲對象,以項目的規模、佈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爲主要內容。通用規範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爲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爲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體系中,項目規範爲主幹,通用規範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於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佈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佈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佈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佈,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於規範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衆權益和公衆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於既有建築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範確有困難時,應不低於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範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實施後,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於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爲準。

1 總則

1.0.1 爲促進住宅建設高質量發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制定本規範。

1.0.2 城鎮住宅項目建設、使用和維護必須執行本規範。本規範不適用於農村住宅項目。

1.0.3 住宅項目建設應以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爲目標,並應遵循下列原則:

1. 安全耐久,經濟合理;

2. 以人爲本,健康宜居;

3. 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4. 因地制宜,文化傳承。

1.0.4 工程建設所採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範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並符合本規範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規定2.1 規模與佈局

2.1.1 住宅項目建設規模應根據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需求和配套條件等,經調查研究、科學預測後合理確定。

2.1.2 住宅項目應包括1棟或多棟住宅建築。住宅項目較大時,應以城鎮道路劃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2.1.3 住宅項目應以滿足居住需求爲目的,合理佈局住宅建築、工程設施及管線、場地和配套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築應由一個或多個供家庭使用的獨立居住空間組成。

2 工程設施及管線應包括給水排水系統及設備、供電系統及設備、通信和有線廣播電視等智能化系統及設備、消防設施設備等;採暖地區尚應有供暖系統及設備;有燃氣供應的地區尚應有燃氣供應系統及設備。

3 場地應包括道路、綠地、非機動車停車場所等基本用地空間。

4 配套設施應包括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場站設施及社區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等。

2.1.4 住宅建築應根據所在地區氣候、地質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因地制宜、合理佈局。

2.2 建設要求

2.2.1 住宅項目不應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斷裂帶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地段選址建設,且與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及電磁輻射等危險源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2.2.2 住宅項目建設應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2.2.3 住宅項目應滿足無障礙使用要求。

2.2.4 住宅項目中的建築小品、圍牆等附屬設施應採取防坍塌、防墜落等安全措施。

2.2.5 住宅建築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有臥室、起居室、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2.2.6 在規定設計工作年限內,住宅建築結構、部品和設備設施應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 住宅建築的設計工作年限應符合表2.2.7的規定。

2.2.8 住宅建築應滿足居住所需的通風、日照、採光、隔聲、防水、防潮、保溫、隔熱等性能要求。

2.2.9 住宅建築及其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2.2.10 住宅建築外窗、外牆裝飾、外牆外保溫系統及其他附屬設施等不應發生脫落、墜落。

2.2.11 住宅建築應提供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與條件。

2.2.12 住宅建築應具有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並應在火災時維持結構的穩定性。

2.2.13 住宅建築應具備與建築高度相適應的滅火救援條件。

2.2.14 住宅建築嚴禁與經營、存放或使用火災危險性爲甲、乙類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儲藏間等組合建造。

2.2.15 裝配式住宅建築的結構構件和部件部品應符合通用性要求。

2.3 使用維護

2.3.1 住宅項目配套建設的公共設施的使用功能不應擅自改變。

2.3.2 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屋面等住宅建築的共用部位不應擅自拆改或佔用。

2.3.3 住宅建築承重結構、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築外觀不應擅自改動。

2.3.4 住宅建築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不應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

2.3.5 公共用途的給水排水、供暖、燃氣、供電、通信等設施不應擅自拆改。

2.3.6 住宅建築公共空間和場地、公用設備和設施應定期進行維護、檢修和管理,並應保證其正常運行。

2.3.7 住宅項目消防設施應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應保持暢通。

2.3.8 樓面或屋面上不應堆放影響結構安全的重物。

2.3.9在既有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日照標準降低;對於既有住宅建築加裝電梯,在按相關規定進行充分協商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允許適當降低相鄰住宅日照標準。

3 居住環境3.1 空間環境

3.1.1 住宅項目應爲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環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間環境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1.1-1的規定;當住宅建築採用低層或多層高密度佈局方式時,其居住街坊的空間環境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1.1-2的規定。

3.1.2 住宅建築間距應按表3.1.2規定的日照標準進行控制。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築日照標準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時數1h。

3.2 場地

3.2.1 住宅項目的場地應保障安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存在噪聲污染、光污染的地段,應採取相應防護措施,並應達到居住用地聲環境和光環境質量的要求;

2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應達到居住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要求;

3 場地設計應滿足應急疏散和外部滅火救援的有關要求。

3.2.2 居住街坊內應設集中綠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區建設項目集中綠地不應少於0.50m²/人;舊區改建項目集中綠地不應少於0.35m²/人;

2 集中綠地寬度不應小於8m;

3 集中綠地中,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之外的綠地面積不應少於1/3,並應設老年人和兒童活動場地。

3.2.3 住宅建築應配建附屬道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與城市或鎮區道路系統相互聯通,並應滿足急救、消防及運輸車輛的通行要求;

2 應與住宅單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兒童活動場地無障礙聯通,並應與城市或鎮區道路的人行道聯通形成無障礙步行系統;

3 步行路面應採用防滑鋪裝。

3.2.4 住宅項目場地的自然坡度大於8.0%時,應採用臺地式佈局方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臺地之間應設護坡或擋土牆等支擋結構;

2 高度大於2.0m的護坡或擋土牆的上緣與高臺地上建築物的水平淨距不應小於3.0m,其下緣與低臺地上建築物的水平淨距不應小於2.0m。

3.2.5 住宅項目場地豎向設計應有利於雨水徑流的控制和雨水的資源化利用,並應滿足防洪排澇的要求。場地地面排水設計坡度不應小於0.2%。

3.2.6 住宅建築高度大於10m時,外牆面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3.2.6的規定。

3.2.7 住宅項目室外公共區域夜間照明照度值和一般顯色指數不應低於表3.2.7規定的限值。

3.3 配套設施

3.3.1 住宅項目的配套設施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和設施服務半徑綜合確定,並應按照所在居住區分級配置標準統籌配套、同步建設。

3.3.2 住宅項目應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並應滿足垃圾分類收集需求;垃圾收集點應設便於識別的標誌,廚餘垃圾收集容器應具備可封閉的功能。

3.3.3 住宅項目應配套建設非機動車停車場所,其位置應方便使用和管理;配置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時,應設專用配電箱。

3.3.4 住宅項目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停車場所;配套車位數量應根據當地機動化發展水平、住宅項目所處的區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條件綜合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配置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2 應設無障礙停車位。關注圖圖規範

3.3.5 住宅項目應設快遞箱(櫃)或預留安裝條件。

4 建築空間4.1 套內空間

4.1.1 臥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臥室使用面積不應小於5m²;

2 住宅套型不設起居室時,臥室使用面積不應小於9m²;

3 臥室短邊淨寬不應小於1.8m。

4.1.2 新建住宅建築的層高和室內淨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層高不應低於3.00m;

2 臥室、起居室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5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m,且局部淨高低於2.50m的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時,室內淨高不低於2.10m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2。

4.1.3 臥室、起居室和廚房不應佈置在地下室;當佈置在半地下室時,應合理佈置,採取必要的通風、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等措施。

4.1.4 廚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5m²。

4.1.5 廚房應配置洗滌池、水龍頭、案臺、竈具、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安裝位置。

4.1.6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應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衛生器具或預留安裝位置及條件。佈置便器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衛生間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2.5m²。

4.1.7 衛生間不應直接佈置在其他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4.1.8 衛生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躍層或多層套型,佈置有起居室或臥室的樓層至少應配置1間配置便器和洗面器或預留安裝位置及條件的衛生間;

2 衛生間便器和洗浴器旁應設扶手或預留安裝條件;

3 衛生間門應具備或預留向外開啓的空間要求。

4.1.9 衛生間防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衛生間地面應設防水層,牆面、頂棚應設防潮層;

2 衛生間淋浴區牆面防水層高度不應小於2.00m,洗面器處牆面防水層高度不應小於1.20m,其他牆面防水層高度不應小於0.30m;

3 衛生間地面設有地漏時,應設坡度不小於1%的排水坡坡向地漏。

4.1.10 衛生間地面應採用防滑鋪裝,地面靜摩擦係數(COF)不應小於0.6。

4.1.11 廚房、衛生間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20m。

4.1.12 每套住宅應有放置洗衣機的位置及使用條件,並應配置洗衣機的給水排水設施。

4.1.13 廚房、衛生間、封閉陽臺與相鄰空間地面的高差不應大於0.015m,並應以斜坡過渡;戶門的門檻高度和戶門內外高差不應大於0.015m。

4.1.14 套內入口過道淨寬不應小於1.10m;通往臥室、起居室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1.00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0.90m。

4.1.15 新建住宅建築戶門的通行淨寬不應小於0.90m,既有住宅建築改造戶門通行淨寬不應小於0.80m。向外開啓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的開啓。

4.1.16 設有陽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陽臺欄杆淨高不應低於1.10m,陽臺欄杆應有防止攀登和防止物品墜落的措施,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

2 開敞式陽臺應採取有組織排水和防水措施;

3 放置洗衣機的陽臺地面應採取有組織排水和防水措施;

4 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臺應設分戶隔板。關注圖圖規範

4.1.17 臨空外窗的窗臺距室內地面的淨高小於0.90m時,應配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應由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應小於0.90m。當凸窗窗臺高度小於等於0.45m時,其防護高度應從窗臺面起算,且不應小於0.90m;當凸窗窗臺高度大於0.45m時,其防護高度應從窗臺面起算,且不應小於0.60m;凸窗的防護設施應貼外窗設置。

4.1.18 當住宅建築凹口的淨寬與淨深之比小於1:3且淨寬小於1.2m時,臥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應設置在凹口內。

4.2 公共空間

4.2.1 設有公共走廊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走廊淨寬不應小於1.20m,淨高不應低於2.10m;

2 設置封閉外廊時,應設置可開啓的窗扇。

4.2.2 公共樓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不超過18m時,公共樓梯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00m;建築高度超過18m時,公共樓梯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m。

2 公共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75m,且同一個樓梯梯段踏步的寬度、高度均應一致;每個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應設明顯標誌。

3 樓梯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當樓梯水平段欄杆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10m;樓梯欄杆垂直杆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4 樓梯井淨寬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墜落和兒童攀登的措施。

4.2.3 電梯井道及電梯機房、水泵機房、冷凍機房等產生噪聲或振動的房間不應緊鄰臥室佈置。

4.2.4 新建住宅建築電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入戶層爲二層及二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單元應至少設置1臺電梯,且轎廂深度不應小於1.40m,寬度不應小於1.10m,呼叫按鈕的中心距地面高度應爲0.85~1.10m。

2 入戶層爲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入戶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9m的住宅建築,每單元應至少設置1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3 入戶層爲十二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築,或入戶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33m的住宅建築,每單元應至少設置2臺電梯,且其中至少應有1臺爲可容納擔架的電梯,至少應有1臺爲消防電梯。

4 可容納擔架電梯採用寬轎廂時,轎廂長邊尺寸不應小於1.60m,轎廂短邊尺寸不應小於1.50m;採用深轎廂時,轎廂寬度不應小於1.10m,轎廂深度不應小於2.10m。可容納擔架電梯的電梯轎廂門淨寬不應小於0.90m。

4.2.5 既有住宅建築加裝電梯不應降低結構安全性和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加裝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320kg,轎廂門淨寬不應小於0.80m。

4.2.6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且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井壁上除開設電梯門洞、檢修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他洞口。

4.2.7 公共出入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處無障礙公共出入口。

2 公共出入口的外門通行淨寬不應小於1.10m。

3 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在門完全開啓的狀態下,平臺的淨深度(從門扇開啓時的最遠點至平臺邊緣的距離)不應小於1.50m。

4 公共出入口位於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的下部時,應採取防止墜物傷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設置雨篷時,雨篷的寬度不應小於門洞的寬度,雨篷的深度不應小於門扇開啓時的最大深度且不應小於1m。

5 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45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防護設施,且防護設施淨高不應低於1.10m。

4.2.8 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防護欄杆,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10m,其中上人屋面臨空處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20m;

2 欄杆應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墜落的措施,欄杆垂直杆件間的淨距不應大於0.11m。

4.2.9 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電梯廳、公共出入口等處的地面應採用防滑鋪裝,地面靜摩擦係數(COF)不應小於0.5。

4.2.10 下列設施應設置在住宅建築共用空間內:

1 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屋面雨水立管(設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除外)、供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配電和弱電幹線(管)等公共管道;

2 公共管道閥門(必須設在套內的燃氣引入管閥門除外)、電氣設備及用於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套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3 室內供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

4.2.11 住宅建築應配套設置信報箱。

4.2.12 住宅建築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嚴密封堵。住宅建築不應設置垃圾道。

4.2.13 當設置分體式空調或預留安裝位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爲室外機的安裝和維護設置安全且方便操作的可上人平臺或空間。

2 室外機應採用坐式安裝方式,且室外機底座應與專用平臺板(架)連接牢固,並應採取防止墜落的措施。專用平臺板(架)應與建築主體結構連接牢固。

3 室外機應能通暢地向室外排放空氣和自室外吸入空氣,室外機位的格柵不應妨礙空調有效散熱。

4.2.14 住宅建築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系統時,應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且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與建築主體結構連接牢固;

2 應採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構造措施;

3 不應破壞住宅建築防水層及附屬設施。

5 結構安全

5.0.1 住宅建築結構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0.2 住宅建築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標準設防類。

5.0.3住宅建築結構應進行承載力極限狀態、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和耐久性設計,並應符合住宅建造過程的安全性要求以及住宅設計工作年限內的正常使用要求。

5.0.4 新建住宅建築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樓板厚度不應小於100mm。

5.0.5 臨近住宅建築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建築的結構設計工作年限。

5.0.6 在住宅建築設計工作年限內,地基基礎應滿足承載力、穩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礎變形應滿足住宅建築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要求。

6 室內環境6.1 聲環境

6.1.1 住宅建築內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排放至臥室、起居室內的建築設備結構噪聲,不應大於表6.1.1規定的限值。

6.1.2 住宅臥室、起居室與相鄰房間之間牆、樓板的隔聲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臥室分戶牆及分戶樓板兩側房間之間的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與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不應小於50dB;其他分戶牆及分戶樓板兩側房間之間的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與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不應小於48dB;

2 臥室、起居室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於65dB。

6.1.3 住宅外牆、外門窗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外牆的計權隔聲量與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不應小於45dB;

2 交通幹線兩側臥室外門窗的計權隔聲量與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不應小於35dB;其他外門窗的計權隔聲量與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不應小於30dB。關注圖圖規範

6.1.4 與臥室相鄰的衛生間,排水立管不應貼臨與臥室共用的牆體,且應採取隔聲包覆處理措施。上層衛生間排水時,在臥室內測得的排水噪聲等效聲級不應大於33dB。

6.2 光環境

6.2.1 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6.2.2 住宅採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套住宅臥室、起居室、廚房均應有直接採光;

2 每套住宅中側面採光的採光係數平均值滿足2.0%的居住空間至少應有1個;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4個時,側面採光的採光係數平均值滿足2.0%的居住空間至少應有2個。

6.2.3 住宅臥室、起居室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溫不應高於4000K。

6.2.4 住宅建築公共區域的照度和一般顯色指數不應低於表6.2.4規定的標準值。

6.3 熱環境

6.3.1 供暖住宅建築的屋面、外牆、地面、與室外空氣直接接觸的樓面等的內表面在室內溫、溼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表面結露。

6.3.2 夏季自然通風情況下,夏熱冬暖、夏熱冬冷和寒冷B區住宅建築的外牆、屋面內表面溫度不應高於室外空氣溫度的最高值。

6.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5%。臥室、起居室、廚房應能自然通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臥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5%;當房間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房間和陽臺地板面積總和的5%。

2 廚房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0%,且不應小於0.60m²;當廚房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廚房和陽臺地板面積總和的10%,且不應小於0.60m²。

7 建築設備7.1 給水排水

7.1.1 住宅應設給水排水系統。

7.1.2 住宅套內分戶用水點的給水壓力不應小於0.1MPa,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於0.35MPa。

7.1.3 住宅建築的用水應分類、分戶計量,水錶的設置位置應便於管理、安裝、使用和檢修。

7.1.4 住宅應設生活熱水系統或預留安裝戶式熱水器的位置和管道。

7.1.5 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

7.1.6 排水管道不應穿越臥室。

7.1.7 設有淋浴器或洗衣機的部位應設地漏或排水設施,其水封深度不應小於50mm。構造內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及無水封地漏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其水封深度不得小於50mm。

7.1.8 生活污、廢水不應排入雨水排水系統。

7.1.9 住宅室內地面標高低於室外排水檢查井井蓋標高時,其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應採用壓力排水系統,並應採取防止倒灌的措施。

7.2 供暖、通風與空調

7.2.1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建築應設供暖設施。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建築應設供暖、空調設施或預留安裝位置;夏熱冬暖地區的住宅建築應設空調設施或預留安裝位置。

7.2.2 住宅建築採用集中供暖系統時,冬季室內供暖計算溫度不應低於表7.2.2的規定。

7.2.3 住宅建築採用集中供暖系統時,應採用熱水作爲熱媒,並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

7.2.4 住宅建築設有供暖系統時,應具有室內溫度調節功能。

7.2.5 供暖系統不應有凍結危險,並應有熱膨脹補償措施。

7.2.6 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防止迴流的機械通風設施。

7.2.7 廚房設置排煙道時,應採取防止支管迴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

7.2.8 室內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能有組織地排放,應設冷凝水排放立管及主要房間的接口,凝結水管不應出現倒坡。空調冷凝水不應排入雨水立管。

7.3 燃氣

7.3.1 對於使用燃氣的住宅建築,每套住宅應至少設一個燃氣雙眼竈和一個燃氣熱水器或預留安裝位置及條件。

7.3.2 住宅建築燃氣管道及設施的供氣能力應滿足所設置燃具在正常工況下同時工作的需要。燃氣管道及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安全要求,並應根據住宅結構合理佈置,不應敷設在臥室,以及電梯井、通風道、排氣道、暖氣溝的豎井或溝槽內。

7.3.3 住宅建築採用管道供氣方式時,應按每套住宅分別進行計量。燃氣表的設置應便於使用、檢修和保養,並應滿足安全的要求。關注圖圖規範

7.3.4 設置燃具的房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房間的淨高不應低於2.20m,且不應與臥室、兼起居的臥室等直接連通;

2 房間的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應滿足燃氣燃燒所需的空氣量;

3 與燃具貼鄰的牆體、地面、檯面等應爲不燃材料,安裝燃氣熱水器或燃氣採暖熱水爐的牆面或地面應能承受其荷載。

7.3.5 設置燃具的住宅應設置燃具的排煙及排氣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將燃具產生的煙氣全部排至室外;

2 排氣管裝置應有防倒煙措施,多臺燃具的共用煙道應有防串煙措施;

3 排氣管裝置不應穿過臥室;

4 排煙口應設在煙氣容易擴散的室外開放空間,且煙氣不應迴流至住宅建築和竄入相鄰建築物內;

5 不應有因破損、連接不緊密等導致的漏煙;

6 燃氣竈不應與燃氣熱水器、燃氣採暖熱水爐共用排氣裝置。

7.4 電氣

7.4.1 住宅建築應設供配電系統,並應按用電負荷等級供電。住宅建築主要用電負荷等級不應低於表7.4.1的規定。

7.4.2 每套住宅應設電能表。電能表的設置位置應便於管理、安裝、使用和檢修。

7.4.3 每套住宅應設家居配電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家居配電箱應設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且具有隔離功能的電源進線開關電器;電源配電迴路應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電器;電源插座迴路均應加設剩餘電流動作值不大於30mA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

2 暗裝家居配電箱底邊距離地面高度不應低於1.60m,安裝位置應便於使用和維修維護。

3 家居配電箱的進出電源線應選用銅材質導體,電源進線的橫截面積不應小於6mm²,電源配電迴路的橫截面積不應小於1.5mm²。

7.4.4 住宅照明迴路、空調電源插座迴路、電熱水器等2kW及以上的用電設備迴路、廚房內的電源插座迴路、其他功能用房的電源插座迴路應分別設置。

7.4.5 住宅的電源插座均應採用安全型插座,衛生間設置的電源插座尚應加設防止水濺的措施。每套住宅電源插座的設置要求和數量應符合表7.4.5的規定,佈置洗衣機、冰箱、排油煙機、排風機、電/燃氣熱水器、空調器處,尚應加設1個專用單相三孔電源插座。

7.4.6 年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25的住宅建築應按不低於第二類防雷建築物採取相應的防雷措施。其他在可能發生地閃地區的住宅建築,應按不低於第三類防雷建築物採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7.4.7 進出住宅建築的金屬管道應與住宅建築接地裝置做等電位聯結。裝有固定浴盆和/或淋浴器的衛生間應設等電位聯結作爲附加防護。

7.5 智能化

7.5.1 住宅建築應設通信系統。在公用電信網絡已實現光纖傳輸的地區,住宅建築的通信設施應採用光纜到戶方式。

7.5.2 住宅建築應設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設施應採用光纜或同軸電纜以獨立專線方式建設。

7.5.3 新建住宅項目的智能化系統設備用房和室外地下智能化系統管道應與住宅項目同步建設。

7.5.4 每套住宅應設家居配線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家居配線箱的進線管不應少於2根,有源家居配線箱應設供電電源;

2 起居室或兼起居室的臥室應設通信系統信息端口和有線電視系統信息端口;

3 家居配線箱的出線管應敷設到通信系統信息端口和有線電視系統信息端口。

7.5.5 當發生緊急情況時,住宅建築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處的門禁應具有就地從內部手動解除或集中解除的功能。

--THE END--

本刊法律顧問: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 謝炎燊、陳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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