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違規停車不滿遭取締 反控警執法過當!法官打臉

陳姓男子違規停車被警員取締,他推倒警車拒捕受傷,反控警方傷害,高雄高分院判刑4月。(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陳姓男子去年2月違規停車在高雄市旗山區延平路瑞峰橋邊,被黃姓警員取締,陳男不服取締,出手推黃姓警員,還反控黃員將警用機車違規停在槽化線上。雙方拉扯之間,陳男竟出手推倒警用機車,陳男後來被依妨害公務判刑4月;他上訴指控警方執法過當反控傷害,一審量刑過重,被高雄高分院駁回。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去年2月11日晚間7點多在旗山區延平路瑞峰橋上違規停車,被旗山警分局的黃姓警員取締,陳男不服取締,反控黃員將警用機車違停在路邊槽化線上是「知法犯法」,拒讓黃員開罰單,出手拉扯黃員手臂,再將警用機車推倒,造成該車有警示燈刮損、右剎車杆彎曲、前擾流、右後邊條及排氣管護蓋等損壞,被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

黃員呼叫支援警力到場時,陳男拒捕與警方發生拉扯扭打,造成黃員右手腕挫傷及右手臂挫傷,陳男則在扭打過程中臉部受傷及撞斷一顆牙齒,他反控警方方執法過當,對他造成傷害。

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刻意推倒警車及拉扯警員,已構成妨害公務,在警方逮捕過程中,陳男對警方罵髒話,是拒捕時的情緒反應,尚不構成公然污辱,而陳男持警方執法過當造成他受傷,反控警方傷害,經檢察官調查後,認定是陳男拒捕所造成,已予以不起訴處分,也不構成執法過當,而陳男以貨車擺路邊攤賣椰子,曾有妨害公務、傷害等前科,此次再犯妨害公務是故意而爲,原審量刑並無過重,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