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少女遭隨機指侵 疑抓錯人 前檢察官:應重啟調查
高雄16歲高中少女上學途中遭惡狼指侵,引起社會極大重視,警局高層與市長陳其邁出面滅火,才安撫恐慌民心,但地院的判決出爐,認爲遭逮的黃男自白是受不正方式取得,實際特徵也與犯嫌差異大,不排除是其他人涉案,缺少黃男涉案證據,被判無罪,是否「真犯嫌」仍在逃,仰賴檢警單位進一步詳查。
曾任檢察官、律師李茂增認爲,被告自白要具證據力,至少事實發生經過要能清楚交代,如穿什麼衣服、騎什麼機車,犯案後如何逃逸等,若連基本犯罪事實都無法交代,稱不上自白,難以做爲自白證據。
他說,性侵案件因多數缺少目擊證人,因此除了犯嫌自白外,還需要直接、間接證據補強,黃男獲判無罪,除了自白不被採用外,確實仍缺少有力證據證明黃男涉案。
李茂增說,按常理,這一案應不能算「破案」,畢竟少女確實有被性侵事實,只是真兇是誰還不清楚,司法警察有必要重啓調查,還原全案真相。
雄檢表示,檢察官是依據監視器擷取畫面、黃男於警詢、偵查中自白、被害人指述及其它相關證據,認定黃涉有犯嫌,對於法官與審理中對證據認定不同,將於收到判決後再行研議是否上訴。
檢警調查,涉嫌性侵少女的犯嫌,於案發當天上午6點2分許,騎車進入鳳山鎮東街64巷內,事隔廿分鐘後,黃男騎乘與犯嫌雷同的機車,從隔壁條黃埔路55巷離去。
因犯嫌、黃男機車雷同,被承辦員警認爲犯嫌案發後「變裝」,於是鎖定黃男涉案。
不過,法院審理時,曾勘驗該段關鍵畫面,發現並無完整影像檔案,僅有截圖,且截圖還是分局專案人員以手機「翻拍」監視器畫面取得,卻未有動態錄影畫面留存。
由於缺少關鍵完整畫面,法官也無法調查犯嫌完整逃逸過程,進入巷弄「變裝者」,是否真爲黃姓男子,也因缺少黃男從住處外出時的畫面,無法認定黃男、與犯嫌爲同一人。
黃男雖在偵查時自白坦承犯行,但法官認爲他製作筆錄時,受警方以不正方法問訊,已影響自白任意性,以自白不具證據力,犯嫌身高、走路姿勢等特徵與黃男差異大、未扣到作案衣物、做案手套驗無黃男、少女DNA等理由,不排除真兇另有他人,判黃男無罪。
高雄16歲少女搭捷運上學時遭惡狼指侵,警方追查出黃男涉案,但法官認爲黃特徵與犯嫌不同,列舉3理由判他無罪。凱旋站外觀。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