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駁回國民黨抗告 馬在司法大戰二連敗
國民黨不服王金平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獲地院裁準,向高院提出抗告案,高院合議庭30日裁定國民黨抗告駁回,馬英九在這場馬王司法大戰中已嘗二連敗,國民黨律師團表示,待收到裁定書在研究後會提出再抗告。
高院合議庭26日就國民黨抗告案邀集兩造雙方律師召開調查庭,30日合議庭法官裁定抗告駁回,法官裁定王金平獲勝理由爲,本件兩造所爭執者,乃相對人(王金平)之國民黨黨籍是否存在,攸關相對人得否以國民黨黨員資格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屬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保障之私權領域,本院自得爲審酌。
兩造相對人之國民黨黨員資格尚有爭議,須待本案訴訟以資確定,本件即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抗告意旨以相對人之國民黨黨籍及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於原裁作成前已喪失,無法透過定暫時狀態處分溯及回覆,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並無實益亦無必要云云,殊非可採。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本案訴訟於何時判決確定無法預知,苟本案訴訟之判決於相對人任期屆滿後始臺確定,則相對人將來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亦因未及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將使相對人不得繼續行使其國民黨黨員權利,致其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因而喪失,相對人所受損害恐將無法回覆,是相對人之主張顯屬具體、明確且有難以回覆之重大急迫危險。
所以,相對人偶抗告人撤銷其國民黨籍,致其喪失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院長資格,其就是否具有國民黨黨籍之法律關係,有重大之法律上利益,兩造並有爭執,而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因而依民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聲請願供擔保請準其於原法院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得繼續使使國民黨黨員權利,爲有理由;抗告人(馬英九)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後免爲或撤消定暫時狀態處分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又本件抗告爲無理由,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