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APP新增五項個人所得展示,“綜合所得”要擴圍?

近期個人所得稅APP的更新引起廣泛關注,在收入納稅明細中,除原有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外,新增了五項個人所得展示,包括經營所得、利息和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工作人員對此表示,這五項個人所得確實是今年新增的顯示項目,旨在讓有這些個人所得的人能夠更方便地在個稅APP上查詢自己的收入和個稅明細。這次更新主要是增加了查詢和展示的功能,而並不改變現有的彙算清繳方式。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把個人收入分爲9類: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和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更新後的個人所得稅APP將9類收入全部展示,這或許預示着在未來的個稅改革中,“綜合所得”有望擴圍,以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018年,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修訂,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的第七次修訂,也是歷次修訂中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不僅將個稅免徵額提高到5000元、添加六項專項附加扣除,還首次引入了綜合計稅模式。在此之前,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採取分類徵收模式,即不同類別的收入,適用的稅率、扣除的標準不同。

改革後,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項勞動性質的所得,合併爲綜合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達45%。同時,經營所得、利息和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以及偶然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分類徵收的5類收入中,利息和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20%;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35%。

不少研究學者指出,雖然我國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但綜合程度並不高,這導致了一些問題,如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可能會造成所得來源多、收入總額高的人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的現象,影響了稅制的公平性。

相對而言,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程度比較高。如美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爲主、分類爲輔的模式,除長期資本利得外,其餘所得全部納入綜合所得,適用10%-37%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對持有期1年以上的長期資本利得分類計徵所得稅,適用15%的比例稅率。

2020年12月,時任財政部長劉昆在《人民日報》發表題爲《建立現代財稅體制》一文,文章指出,進一步完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適時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修法,合理擴大納入綜合徵稅的所得範圍,完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體系。

2022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主管的《稅務研究》雜誌公衆號發文建議加大綜合課稅程度,加強對資本所得的稅收調節。具體建議包括將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資本所得陸續併入綜合所得,以強化稅收調節收入職能,促進稅制公平。同時,應逐步取消對資本所得過多的稅收優惠,鼓勵和倡導長期投資,對投資期限3年以上的資本所得實行分類徵收,並適用較低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