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個人所得稅務規劃起手式
在個人所得的稅務規劃上,可以分爲三種類型。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的個人所得稅是採屬地主義爲主,屬人主義爲輔,意思是說,不管是臺灣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在臺灣境內有所得,就要繳稅,這是屬地主義的概念。然後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檢視,個人是否爲臺灣稅務居民,如果是,就連臺灣境外的所得都要列入課稅範圍,依照最低稅負制的規定去申報納稅,這是屬人主義的延伸。因此,辨認所得來源地與稅務居民身分,是個人所得稅務規劃的第一步。
■臺灣稅務居民 境內外所得皆要繳稅
臺灣稅務居民並不等同於具有臺灣國籍,而是要以戶籍及居留天數來判斷,個人若在臺灣有戶籍且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居留滿31天,或是沒有戶籍但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居留滿183天,都屬於臺灣稅務居民。
對於具有臺灣稅務居民身分的個人而言,不管是臺灣所得還是海外所得,都要繳納所得稅,不過,臺灣所得繳納的是綜所稅,海外所得繳納的是最低稅負,二者的課稅方式不同,另外,就臺灣所得而言,又有免稅所得與分離課稅所得的差異。因此,在個人所得的稅務規劃上,可以分爲三種類型,分別是:「境內轉境外」、「綜合轉分離」與「應稅轉免稅」。
■個人所得有三種稅務規劃
一、「境內轉境外」:常見的做法是將境內所得轉換成海外所得,例如將定存轉作海外債券或是固定配息的境外基金。其稅務優勢在於,一般定存的利息收入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新臺幣27萬元後,須要繳納綜所稅,稅率最高40%,而且會排擠到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的列報。但若是轉作海外債券或固定配息的境外基金,同樣可以固定領息,但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海外所得,在新臺幣100萬元以內免稅;若是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但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後,未超過新臺幣750萬元,還是免稅;即使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750萬元,但依照稅率20%計算後的基本稅額未超過綜所稅的應納稅額,依然免稅。此外,定存的利息收入單筆給付達新臺幣2萬元以上,要繳納2.11%的健保補充保費,而海外債券或境外基金的配息卻不用,也是優勢之一。
二、「綜合轉分離」:常見的做法是將綜合所得轉換成分離課稅所得,例如將定存轉作境內結構型商品。其稅務優勢在於,境內結構型商品同樣可以固定領息,但其收益屬於分離課稅所得,稅率只有10%,不須要納入綜合所得計算,對於綜所稅稅率40%的高所得者而言,具有顯著的節稅效益。此外,境內結構型商品的收益,同樣具有不須繳納健保補充保費的優勢。
三、「應稅轉免稅」:常見的做法是將課稅所得轉換成免稅所得,例如將定存轉作累積型的境內基金或是傳統型保險。其稅務優勢在於,累積型的境內基金不配息,其買賣收益又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免納所得稅,而傳統型保險的生存金給付,屬於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同樣免納所得稅。此外,二者也都無須繳納健保補充保費。
另外補充說明,所謂累積型的境內基金,是指由境內投信發行,基金的註冊地在臺灣,而且基金的收益不分配,累積反映在基金淨值。而所謂的傳統型保險,是相對於投資型保險而言,投資型保險會專設投資帳簿,資金的運用方式由保戶決定,損失由保戶自行承擔,獲利則要計入保戶的所得課稅,而傳統型保險則是將保費交給保險公司管理運用,賺或賠都跟保戶無關,保戶就是依照保險契約領取保險金。
最後,無論採行何種規劃方式,使用何種金融工具,都要視個人的需求與風險承擔能力而定,並諮詢稅務專家的意見,纔不會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