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響應轉檯運動 搶遙控器可不可以
▲針對抵制特定新聞臺的轉檯運動,並不是因爲特定的政治立場,而是因爲傳播與事實不符的錯誤資訊。(圖/視覺中國)
近日傳出有不明人士到小吃店、餐廳以代付「收視費」的方式,要求店家將店內的電視固定在某特定新聞臺;再加上該新聞臺曾經報導石虎、黑熊和貓熊的比較,和「造勢晚會要大家不要離開」等與事實不符的新聞,遭到臺大學生發起連署抵制校內餐廳播放特定新聞臺,政大學生也發聲呼籲大家勇敢「搶遙控器」,拒看該臺。
先說能不能「搶遙控器」
假設情形是餐廳老闆拿着遙控器,顧客從老闆手中把遙控器搶走,並把電視從特定電視臺轉到別臺的話,依照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雖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爲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參照),因爲基本上,老闆有權利把電視頻道固定在特定電視臺,顧客搶走遙控器轉檯的行爲,可能成立強制罪。
附帶說明,此時顧客的行爲不成立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因爲顧客拿遙控器只是爲了轉檯,對於遙控器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不過如果電視是可以讓顧客自行轉檯,而顧客只是使用店內的遙控器把電視頻道從特定電視臺轉走的話,就不會有成立強制罪的問題。因此建議想要響應轉檯運動的民衆,還是以先以和老闆溝通的方式要求轉檯,比較不會發生爭議。
針對抵制該臺的轉檯運動,也有人有不同的聲音。有人說「臺灣的媒體本來就有自己的立場,如果只抵制該臺,不是等於打壓該臺的言論自由?」,不過,這樣的說法在前提和結論上都存在很明顯的瑕疵。
首先,抵制特定新聞臺的原因並不是因爲該臺有特定的政治立場,而是因爲特定新聞臺刻意傳播與事實不符的錯誤資訊,誤導閱聽人;再者,因爲媒體是社會大衆的資訊來源,實質影響並左右社會大衆對公共事務「知的權利」,具有相當程度的公共性,因此享有與言論自由不同的「新聞自由」,同時也必須承擔制衡、監督政府的責任,更不能散播錯誤資訊以誤導大衆。
在過去的社會中,大多面臨新聞自由被不當限制的問題,不過新聞媒體發展至今,漸漸開始出現像特定新聞臺這樣違背本質、不顧職責的媒體。在媒體自律失靈的情況下,如何監督媒體已經成爲現今社會十分重要的課題。(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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