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乘客下車摔斷牙告司機 檢勘驗紀錄器還公道
楊姓乘客下公車時不慎跌倒,控告司機過失傷害,但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認定公車與人行道只有50公分,司機並無過失予以不起訴。(圖:本報資料照)
楊姓乘客今年8月搭公車在新北市淡水馬偕醫院站下車時不慎踩空,當場仆倒,摔斷鼻骨、牙齒,氣得控告陳姓司機未將公車緊靠路邊,涉犯過失傷害罪,但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前、後乘客都正常下車,公車距離人行道50公分,認定司機停妥後纔打開車門,並無任何過失,予以不起訴處分。
今年8月6日下午5點多,陳駕駛指南客運880公車,在淡水民權路的馬偕醫院公車停靠站,楊從前門下車,因公車邊緣與人行道高度有落差,楊右手拿傘、左手提物,右腳踩到人行道邊緣時,整個人失去重心摔倒,摔斷鼻骨、牙齒,鞋子也脫落掉在馬路上。
陳姓公車司機辯稱,依公司規定車身距離站牌1公尺就可以,不清楚楊爲何會跌倒。
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楊姓乘客前面1位,直接跨踩上人行道,後面1位則先踩在人行道與公車間的路面,第2步才上人行道,無法證明司機未停妥就開啓車門,且公車距離人行道約40到50公分,也符合規定,認定是乘客未留意下車時路面與人行道高低落差,與司機無關,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