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上遭色狼襲臀 女學生害怕搭車「休學」

臺北市一名鍾姓男子,去年12月搭公車時趁一名穿着制服的女學身經過身邊時,對她進行性騷擾觸摸臀部2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鍾姓男子,去年12月搭公車時趁一名穿着制服的女學身經過身邊時,對她進行性騷擾觸摸臀部2次,士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鍾男爲成年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下午4時43分許,搭乘敦化幹線公車,於同日下午4時59分許,趁其鄰座、身着學校制服之女學生A女欲下車,其知悉A女爲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竟意圖性騷擾,基於成年人對少年爲性騷擾之犯意,乘A女由其右側經過、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摸A女臀部2下得逞。

法院審酌,鍾男爲逞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乘告A女不及抗拒之際,而爲性騷擾行爲,造成其心理陰影及情緒壓力,搭公車、捷運會有陰影,而無法上課,目前休學在家休息;又考量鍾男原本否認犯罪,直至審理時始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A女和解,惟因A女等無意願和解,致迄今仍未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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