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 綠能發電成標配

爲推動太陽光電、地熱等再生能源裝置,立法院今年5月底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目前經濟部與內政部商討設置細節,初步決定以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最低設置量是50瓩爲門檻。經濟部官員表示,這項設置細節還在討論中,內政部還要召開利害關係人會議、與產業溝通;官員預估,明年上半年將可定案。

在建築物設置標準拍板之前,依經濟部先行公佈的條件,強調公有建築物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一及相關授權訂定之標準的規定者,都要依規定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這部分上路時間將會配合建築物的太陽光電設置標準一同施行。

在公共工程部分,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新建、增建或改建公有建築物以外的公共工程,也從「應優先設置」改爲「應設置」,也就是強制這些公共工程在計劃規劃設計階段,就要評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若經評估可行時,必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