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怨媳婦不做家事 動手家暴判賠精神賠償

公公怨媳不做家事,動手家暴法官判決精神賠償。(林和生攝)

蕭姓男子抱怨媳婦不做家事,日前在住處發生爭執,不僅徒手毆打對方頭部、臉部,更恐嚇「要殺了妳、要讓你死」,嚇得女方報警提告,屏東地院法官審酌後判決需賠償女子2萬1060元精神賠償及醫藥費,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蕭男某日晚間8時許,住處內因細故與媳婦發生爭執,除恐嚇「要殺了妳、要讓你死、我現在想要你的命、你都不知道」等語,事後更拳腳相向,導致女方頭部創傷、下脣撕裂傷0.5 公分、右上臂挫傷等傷害。

蕭男坦言動手,但辯稱恐嚇的部分是氣話,都是因爲媳婦不做家事,將2個女兒丟給他照顧,纔會去找媳婦溝通,請她不要吵鬧,不然生活很難過。

承審法官認爲,公媳有緣成爲一家人,因生活習慣家庭背景不同,同居一處時,難免有所摩擦誤會,本應互相理性溝通,和平相處,且蕭男年長媳婦20餘歲,人生經驗較豐富,更應懂得暴力無助於解決問題的道理」

但竟在一怒之下動手傷人,造成媳婦精神上痛苦,徒增彼此間嫌隙,實在是做了不好的示範;考量蕭男毆打媳婦時僅徒手而未持武器,並非預謀下重手,且媳婦傷勢已康復,可見傷勢不重,審酌後判賠精神賠償2萬元,加上1060元醫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