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業主羣內罵人被判精神賠償

本報訊記者海濤 通訊員 林 燁)網絡媒介大行其道,微信成爲人們生活工作依賴的交流工具。然而,網絡並非法外之地,行爲不當也會惹上官司。近日,福建省廈門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當事人因在業主羣內罵人,被判處承擔賠償責任

林某曾是海滄區某小區業委會主任,辭任後卻遭到業委會羣、業主羣的謾罵。這些劣跡信息全部系原同事、業委會副主任李某通過業主羣、業委會羣等各種渠道對外“舉報”所致。林某以侵犯自己的名譽權爲由將前同事李某訴至海滄法院,並請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並在羣內公開道歉。

原告林某訴稱,李某在業主羣、業委會羣中稱其敲詐第三方公司謀取私利,並咒罵其“全家死光光”。後林某不堪其擾,辭去業委會主任的職務並退出羣聊,李某咒罵、散佈林某不實言論的行爲給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

被告李某辯稱,其均是持禮貌友好的態度系林某因自身利益損害集體利益,被拆穿後惱羞成怒,故在業委會羣裡對其進行打擊報復。林某在業委會微信羣裡以性別歧視等不堪入目的言語辱罵、羞辱李某,在羣裡其他人表示憤怒後,林某依然不依不饒挑釁,李某忍無可忍只能進行言語反擊。李某並非對林某進行名譽損害,而是在林某不斷打擊報復、言語攻擊下產生情緒波動,進行自我保護。

海滄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的微信羣中發佈侮辱、誹謗、污衊或貶損他人言論的,構成名譽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李某作爲小區業委會副主任和業主,本應以妥當、文明用語陳述自己的見解,協助解決紛爭,但卻在業主羣中用帶有明顯人格侮辱性的言論辱罵林某,明顯脫離了基於小區利益進行質疑、駁斥不同觀點範疇

法院認定李某的相關言論已構成對林某名譽的侵害,林某用同樣粗俗的語言回罵,對李某繼續發表不當言論也應負一定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在微信羣中公開向林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林某精神損失費2000元。

判決生效後,李某已在小區內發佈道歉信,並向林某支付了精神損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