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狗致人傷殘 物業管理者被判賠償117萬餘元

樓上墜落的一隻大狗砸中受傷後,廣州市民張某香建築物出租人實際使用人告法庭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5日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蔡某彰、廣州煌某公司連帶賠償張某香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7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15日下午,張某香路經工業區一建築物樓下時,被樓上墜落的一隻大狗砸中頭頸部倒地受傷,經司法鑑定爲一級傷殘。

法院認爲,張某香受害系因狗只從建築物公共區域三樓天台墜落所致,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或狗只的實際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爲案涉建築物的出租人,被告廣州煌某公司作爲天台區域的實際使用人,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以防範、制止高空拋、墜物侵權行爲的發生。兩管理人並無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造成狗只能夠任意出入天台後墜落,導致張某香人身損害,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應當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據新華社信息 毛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