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重罰凱擘、大富1億元 惹爭議

公平會日前以未履行兩項負擔爲由,大動作開鍘大富、凱擘公司共1億元最高罰金,引發議論。28日在「行政處分之附款-附款的濫用與限制」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中,多位重量級學者紛紛提出質疑。圖/林淑惠

我國行政機關核可傳播產業結合案慣用的「附加條件或負擔」、「附款」,最近因公平會以未履行兩項負擔爲由大動作開鍘大富、凱擘公司共1億元最高罰金,引發議論。28日在一場研討會中,多位重量級學者紛紛提出質疑,認爲公平會附加大富及凱擘的15項附款是否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無正當合理之聯結,而屬違法。

當前媒體環境已與14年前公平會作成結合案決定書之時空大不相同,不合時宜的附款卻「持續永久的監督」,最高罰款也不符比例原則,在在曝露行政機關可能專斷、恣意的危機。學者呼籲,應檢討過度濫用附款,並應避免僵化執行過時的附款,正視當前本土媒體產業生存困難的事實,與時俱進。

由輔仁大學法律學院主辦、臺灣行政法學會協辦的「行政處分之附款-附款的濫用與限制」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邀請國、內外學者17位,探討行政處分附款制度在行政權行使面,行政機關是否有檢討餘地。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家暘在會中發表論文表示,公平會以公平交易法既存之法律禁止規定,例如聯合行爲,作爲負擔內容,逕以違反負擔爲由作成1億元裁罰處分,而非依據公平法進行實質調查,實屬違法適用法令。

另一位論文發表人清華大學助理教授黃仁俊指出,競爭法主管機關的監督應有時間限制,公平會2010年對大富媒體併購凱擘結合許可,後於2024年以未履行結合負擔而予以裁罰,時隔14年,顯然已牴觸禁止持續性之監督原則,有介入市場競爭之虞。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傅玲靜舉德國爲例,行政機關對於附款內容若不具有事務管轄權限,那附款就是違法。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吳志光認爲,行政處分添加之附款,不得違背該處分之目的。通傳會往往用行政處分附款實現理想中的媒體生態,易引發質疑行政處分附款是否濫用。

前考選部部長、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董保城也表示,當前行政機關過度使用附款的情形,已到了附款太肥胖,掏空主要行政處分的地步。

司法院前大法官陳新民教授認爲,附款應符合比例原則嚴格管控,德國行政處分頂多一兩個附款,臺灣動輒二、三十個,結合案並非毒蛇猛獸,公平會特許權的性質應該要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