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除罪激辯 法官:若真是娼妓雜碎 為何不能罵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件主案是在網站上罵網友「卑劣無恥之輩」、「畜生」而被處拘役廿日的朱姓保險業務員所聲請,憲法法庭另並卅案審理。

聲請人之一、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認爲一個人真的是「娼妓雜碎」爲什麼不能罵?如果這個人天天打太太或人盡可夫,爲何不能講?大法官詹森林打斷問「你認爲可以當着衆人的面說她是娼妓嗎?」,錢答「我真的這樣認爲」。

錢建榮說,如果當事人覺得心理受傷,可以透過民事求償,國家沒有理由動用刑罰去處罰講出內心話的人。錢表示,有修養的法官聽不進去刺耳的話、比較粗俗的法官可以容得下鄙語,導致在個案情況下有人有罪、有人無罪,充滿不確定性,也沒有明確性標準。

屏東地院法官林育賢認爲,公然侮辱干預言論自由,單純爆粗口就處罰並不適合;他說一般人並不是不能被侮辱的「聖物」,該罪會不會是隻是保護「個人情感」?

朱姓保險員律師王立中認爲公然侮辱罪目的是要「保護名譽」,但要保障的是人格權、隱私權還是內在或外在名譽權?網路上有「判決價目表」,但依照不同情境並沒有標準,認爲法官見解不一導致判決不一致,對被害人、被告都不公平。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認爲若走民事路線,被害人須付出自行撰狀、蒐證、訴訟費用等成本,他援日本爲例,指日本去年修正公然侮辱規定,不改變構成要件,只提高刑度。郭不贊成將公然侮辱罪侷限於仇恨、挑釁性言論,許多人擔心新聞監督政府反遭國家刑事究責,但公然侮辱罪爲保護人民名譽權而存在,不是國家對付異議言論的制裁手段。

審判長許宗力諭知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