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租稅獎勵須進一步對準臺灣的關鍵挑戰

臺積電能成爲臺灣護國神山,政府歷年來給予的租稅獎勵是一大助力。持續維繫臺灣半導體供應鏈的國際競爭優勢地位,確實是重中之重,不過,其他產業轉型力度的不足,將進一步擴大不同產業間的不平衡發展。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積電能成爲臺灣護國神山,政府歷年來給予的租稅獎勵是一大助力。特別是產創條例提供「高度創新」研發租稅抵減,正符合臺積電的研發投入。當前,臺灣正面臨諸多新興挑戰,再加上國內所得分配益發不均,透過租稅手段集結更多業者聚焦到臺灣的挑戰,顯然是個必須積極努力的方向。

相對於租稅獎勵,提供補助與輔導是政府常用以引導業者行爲的政策作法,只是提供企業補助與輔導,需要事先編列預算。在現行預算制度下,對於所要引導業者的重點方向,經常會有一到兩年的時間落差,且在預算額度限制下,通常能獲得補助與輔導的業者數量相當有限。另外,補助所帶動業者的投資大致僅在1到2倍間,相對於租稅抵減引導業者投資可能落在4到10倍,所發揮的政策附加性相對有限。在這些差異下,補助與輔導無法在一定時間內大幅度帶動業界轉型,多僅能先選擇形塑可能的指標性個案,藉着業者間的相互標竿學習與競爭帶動業者緩慢的轉變。

盤點當前臺灣持續發展所面臨的挑戰,可歸納出幾個重點議題:一、如何持續維繫臺灣在國際半導體供應鏈的領先地位;二、如何引導臺灣所有的產業部門能掌握先進數位技術應用及順應國際淨零趨勢,加速進行數位與淨零雙轉型;三、如何把握當前臺灣新創生態系中的產業聚落優勢,擴大並加速新創產業的發展,以及吸引其他國家優秀人才來臺等。

對前述第一個重點議題,政府已透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亦即所謂臺版晶片法案,對研發支出及研發密集度達一定規模業者,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同時,對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持續維繫臺灣半導體供應鏈的國際競爭優勢地位,確實是重中之重,不過如果僅將重點聚焦在研發投入規模大的企業,或許也僅能引導資源到營運規模及資源需求超大的產業。這樣的佈局,不但可能出現當年促產條例所發生的「不公平」爭議,同時對於其他廣大產業業者的轉型,欠缺了足夠力度的引導作用,由於其他產業轉型力度的不足,將會更進一步擴大不同產業間的不平衡發展。

觀察過去產創條例所提供高度創新的研發租稅抵減,本來申請的業者已經大多數是大型企業,在臺版晶片法案開始實施後,中小型企業可以獲得的研發租稅抵減誘因,相形更爲薄弱!

臺版晶片法案,基本上是參考美國、歐洲及日本等國家地區的新興政策。臺灣政府也應該廣泛地瞭解這些國家如何藉着租稅抵減作法,引導其產業進行數位轉型及引導產業界挹注資源到新創生態系。

舉例來說:日本推動數位轉型,除了挹注資金到半導體供應鏈外,經濟產業省藉着定義數位轉型程度(即DX認定製度),由「獨立行政法人情報處理推進機構(IPA)」負責執行來申請數位轉型程度業者的認證;然後,針對獲得認證的企業,提供軟體、機械裝置等支出在當期營業稅給予20%的租稅抵減。在這樣的制度下,在自評及認證階段,已廣泛吸引各產業的業者朝向數位轉型規劃與執行數位轉型,其後續的具體相關投資,將可獲得實質的租稅獎勵。

另外,美國及歐洲許多國家都瞭解到引導產業界資源到新創生態系的重要,對於如何藉由租稅抵減吸引新創投資,分別有不同的設計。例如:美國即提供長期(超過五年)持有新創股權投資者資本利得稅的減免、對於投資於新創失敗而造成的損失可作爲所得稅抵減,及提供投資新創的資本利得如持續再投資也可獲得資本利得稅的減免等;又如英國及葡萄牙,針對投資於政府認可的天使投資者或新創認證對象,則投資額可在所得稅中獲得抵減。

多年來,行政院各個部會在嘗試規劃應用租稅獎勵的政策工具時,經常會面臨財政部稅收損失的挑戰。事實上,透過租稅獎勵方式,大量引導業者進行研發、投資及新創投資,潛在都相當有可能因爲業者的創新研發轉型、帶動的新創產業發展,而進一步提升臺灣產業競爭力而帶來更豐厚的稅收。當然這需要紮實的長期計量研究成果。即便臺灣目前尚欠缺研發投資及新創可具體提升稅收貢獻數據參數,但借鏡日本推動數位轉型認證、英國與葡萄牙新創認證及美國鼓勵對新創長期投資與減低投資風險的策略思維下,相信這些透過制度聚焦於特定議題的租稅獎勵作法,應可大大降低鼓勵產業轉型及投入於新創帶來稅損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