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錢不還 法人坐動車硬座升軟臥違反限高令 面對拘留忙說:我替公司給錢

清明節前夕,北京海淀法院韓毅強法官團隊趕往北京西站抓獲一名違反限高令的被執行人。據海淀法院4月12日消息,被執行人閆某是一家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被判決支付拖欠的獎金18.3萬元但遲遲不履行,閆某被限制高消費。閆某乘坐動車購買硬座票上車後升軟臥,違反限高令,在北京西站被法官逮個正着。面對拘留,閆某忙說自己可替公司履行判決。

教育公司被判支付拖欠獎金18.3萬元遲遲不履行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

閆某是北京某飛行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拖欠陳某、魏某獎金等共計36萬餘元。不得已,陳某、魏某以要求北京某飛行教育公司支付獎金差額爲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後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北京某飛行教育公司分別向陳某、魏某支付獎金18.3萬餘元。北京某飛行教育公司由於不服仲裁結果,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海淀法院受理後,經審理判決北京某飛行教育公司各支付陳某、魏某獎金差額18.3萬餘元。判決生效後,北京某飛行教育公司未爲履行,陳某、魏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海淀法院依法向北京某飛行教育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報告財產,同時對其名下財產進行調查,但北京某飛行教育公司遲遲未履行義務。隨後,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閆某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並向其送達了限制高消費令。

同時,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聯繫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閆某,在電話中閆某總是侃侃而談,表示這點錢不算什麼,承諾願意履行,但始終沒有兌現。當執行法官傳喚其來面談時,閆某以各種理由拒不到庭。由於案件查控的財產不足以履行相應義務,且難以找到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閆某行蹤,案件一時陷入僵局。此時,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官提供線索稱,閆某目前在外地又創辦了多家公司,如果能找到閆某案件或許會有進展。

動車買硬座升軟臥違反限高令 在車站被法官逮個正着

終於,案件有了轉機。近期,執行法官得到消息,閆某將乘坐動車從外地到達北京西站。執行法官到達北京西站後,在派出所民警的協助下提前到達站臺,準備爲閆某“接站”。然而,在火車到達後,卻發生了意外。

根據線索反饋,閆某乘坐的車廂爲14車廂,但執行法官並未在14車廂找到閆某,經向乘警瞭解,閆某上車後將14車廂的二等硬座升級到了11車廂的軟臥。執行法官迅速趕到11車廂,此時11車廂的乘客大部分已步入車站下行通道。情急之下,執行法官對着人羣大叫了一聲閆某的名字,閆某本能回頭,執行法官隨即上前亮明身份,在確認後迅速將其控制並傳喚至海淀法院。

被帶回法院的閆某卻“先聲奪人”率先向法官發問,“法官,這本身是民事案件,至於弄得這麼興師動衆嗎,你打個電話我不就過來了嗎?”“之前給你打過這麼多電話讓你來,你來過嗎?”“這不是在掙錢,想辦法讓公司活過來,給他們還錢嘛,沒掙到錢,我來也沒什麼意義啊。”“陳某、魏某他們從立案到現在,這都兩年了,這兩年沒多的那還沒少的嗎,有沒有給他們還過一分?”閆某默然以對。

“你買的車票是在14車廂,火車到站後,你怎麼從11車廂下去的啊?”“我這不是被限高了,只能買二等座,14車廂是我的二等座,上車後爲了舒服點,我花錢升了艙買了軟臥,軟臥是在11車廂。”閆某解釋道。“法院向你送達的限制高消費令,你收到了嗎?”“收到了。”“限制高消費令上明確寫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你的行爲違反限制高消費令,本院可對你採取拘留、罰款等懲戒措施。”

面對拘留處罰 公司法人代表稱要替公司履行判決

一聽到要被拘留,閆某忙說:“法官,你等一下,我現在馬上給家人打電話,我替公司把錢給了。但現在一下子讓我拿出來三十幾萬,我確實拿不出來,我先給他倆每人9萬,剩下的我個人可以給他們寫欠條,保證在今年年底前全部還清。”在法院的主持下,申請執行人陳某、魏某同意了閆某的還款方案,閆某隨後向法院指定賬戶匯入,18萬元,同時以個人名義向陳某、魏某出具了欠條。爲了便於閆某出行,陳某和魏某向法院表示,可解除對閆某的限制高消費措施,申請以北京某飛行教育公司爲被執行人的兩案件以執行完畢結案,若日後閆某未按期支付剩餘款項,他們將另行訴訟解決。

至此,這兩起執行案件得以圓滿解決,並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通過執行和解分期還款方案的達成,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獲得了部分清償,也獲得了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閆某爲剩餘債權的背書擔保,重拾了對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任。與此同時,被執行人北京某飛行教育公司在被免除剩餘債務後得以輕裝上陣繼續經營,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閆某不僅被免除了司法拘留之苦,在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後更可方便出行,將更多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後續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債務償還上。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限高令”不是一紙空文,任何企圖規避限高令的行爲將面臨法律的制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法院可對違反限高令的相關人員採取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