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建築強制危老重建!政院修法: 3情況除外
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會5日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明訂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劃、或公有土地面積達重建計劃土地面積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劃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劃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3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另也新增排除適用《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
內政部說明,依規定危老重建推動,須取得計劃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現行危老條例並未像都市更新條例訂有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當計劃範圍內,若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的情況,公有財產受限於財產管理規定,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程序。
鑑於上述情況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的推動時程,內政部說,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例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等。
另爲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內政部說,此次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來辦理,倘若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來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的比例,以利實務推動及執行。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社會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加速推動公私共有土地及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