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後鄰居爆「這是凶宅」…他嚇傻怒求償!法官:病逝死亡不算
▲張男日前購屋後從鄰居口中得知該屋爲凶宅,告上法院向賣家求償50萬。(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張姓男子2019年購買房屋後,無意間從鄰居口中得知該屋是「凶宅」,覺得自己遭騙,怒向賣家求償50萬元。法院審理時經查發現,此房2011年確實有房客陳屍於屋內,但因死因是肝硬化,屬自然死亡,法官認爲凶宅定義應是「曾發生兇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形」纔算,故審結判張男敗訴,賣家免賠。
張男2019年8月30日以175萬元買下基隆市一房屋,簽約時他再三向賣家確認該屋是否曾有人因不明原死亡,當時賣家皆表示沒有,未料簽約後他卻從鄰居口中得知這間房是「凶宅」,2011年10月29日曾有房客陳屍屋內數日。對此,張男認爲自己遭騙,向賣家求償50萬元。
法庭上賣家辯稱,他向前屋主購買房屋時,前屋主有告知裡頭曾有房客因肝硬化死亡,陳屍多日、屍體腐爛,當時還有提供法醫相驗屍體的證明書,但他認爲這樣並不算是凶宅;賣家再強調,從買下房屋開始至2019年間,這間房都未發生過任何事,另因時隔多年,當初他在委託仲介賣屋時也忘了這件事,是雙方簽約時,仲介問起他纔想到的。
基隆地院審理時認爲,根據內政部定義,凶宅定義是指「所有人在持有產權期間,房屋專有部分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纔算,因這名房客死因爲肝硬化,屬自然死亡,故此間房屋並不算凶宅,審結判張男敗訴,賣家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