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輕生送醫身亡「房東怒求償」 法官:求死之處也算凶宅
在高雄開眼鏡行的黃姓男子疑似週轉不靈,從租屋處的通風井輕生身亡,家人事後都聲明拋棄繼承。房東不滿自己的房屋成爲凶宅,轉向黃男的遺產管理人吳姓男子求償,但吳男辯稱黃男到院後才死亡,租屋處不算凶宅。高雄地院判定,求死之處也算凶宅,輕生更是「有違善良風俗、不法」的行爲,判吳男須賠償房東200萬元,可上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在高雄開眼鏡行的黃姓男子疑似週轉不靈,從租屋處的通風井輕生身亡,家人事後都聲明拋棄繼承。房東不滿自己的房屋成爲凶宅,轉向黃男的遺產管理人吳姓男子求償,但吳男辯稱黃男到院後才死亡,租屋處不算凶宅。高雄地院判定,求死之處也算凶宅,輕生更是「有違善良風俗、不法」的行爲,判吳男須賠償房東200萬元,可上訴。
黃男生前經營眼鏡業務兼營手機買賣,生意小有規模,2018年7月15日與房東簽約租下某大樓9樓居住,他疑似向多位好友借貸、週轉不靈,2021年1月21日從租屋處天井輕生,整個人卡在大樓3樓,經住戶報警搶救送醫後不治。
房東當時接獲警方通知時嚇個半死,認爲黃男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害他房屋變成凶宅、交易價值減損371萬元,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本打算向黃男家人求償,但黃男的太太、女兒、弟弟、父母等家人事後均聲明拋棄繼承,只好轉向吳男求償200萬元。
吳男強調,黃男送醫搶救後才宣告不治,不算在租屋處死亡,也不至於影響該屋的交易價值。此外租賃契約顯示,黃男承租該屋只到2019年7月14日,之後都與家人同住,並沒有租屋需求,房東需舉證黃男死亡時間與租屋時間重疊。此外,房東2023年2月才告他,早已逾越民法2年追訴期,提告無效。
法官認爲,輕生導致他人房屋成爲凶宅,其行爲損己不利人、欠缺社會效益、輕忽生命價值、無視親人感受、滋生他人困擾、製造社會問題,應爲一般社會道德觀念所不容,對房東的經濟利益衝擊甚大,屬於「有背於善良風俗、不法」的行爲。
法官強調,凶宅不單以陳屍處作爲基準,求死之處也相同。依我國社會民情,對於發生此類非自然身故事件的房屋,仍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對居住其內之住戶,易造成心理之負面影響,礙及生活品質,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該房屋交易價值確實減損371萬元。按照吳男繼承的時間點起算,仍在民法的有效期內,判吳男需賠償房東2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