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引不成,女子利用男子體液,製造犯罪現場誣告性侵

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一個典型的誣告案例,幸好通過其他手段,證明的男子的清白。

孫某是一個離婚獨居的女性,每到夜深人靜的時候,總能感到一種孤獨和寂寞,但偏偏對門是一對非常恩愛的夫妻,晚上的聲音又很大,經常吵到孫某。

而且兩個人非常恩愛,孫某這種離婚的女人,很容易產生妒忌心理,甚至主動勾引過對門的王某,但是王某不爲所動,並不是所有姓王的都是隔壁老王。

孫某見不得別人好,於是懷恨在心,在搞清了夫妻兩個的生活規律之後,發現他們晚上會把生活垃圾放在門口,第二天早上出門丟掉。

於是在孫某一直通過貓眼在觀察,在晚上一陣吵鬧之後,王某提着黑色塑料袋出來扔垃圾,而孫某則輕輕的開門,從裡面找到了安全套,並且把其中的液體倒在了自己的牀單和某些部位。

之後孫某報警,說自己被王某強姦,警方很快帶走了王某,並且從對孫某進行了法醫鑑定和牀單採樣,採集到的標本都顯示,這的確就是王某的體液。

但是警方在審訊王某和詢問孫某的時候,也發現了諸多的疑點,普通人根本不知道現在的技術和審訊手段,只要你是編造的謊言,就一定會有破綻。

雖然本案有最重要的證據,但是孫某的說法,卻有一點,比如說家裡是否有打鬥痕跡,幾點幾分發生的關係,和王某說的對照,現在到處都是攝像頭,說謊是很容易被戳破的,最終綜合了各種證據之後,王某被認定是無辜的,被釋放了。

那麼在本案中個,孫某構成違法犯罪嗎?

誣告陷害罪,是指故意向公安、監察、司法機關或有關國家機關告發捏造的犯罪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爲。

孫某的行爲,不是一般的捏造事實,而是意圖很明顯,希望國家機關,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其行爲已經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一般的編造謊言,誣陷他人,如果沒有造成足以讓被害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地步,可以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理,但是孫某的行爲,明年已經性質很嚴重,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在性犯罪中,有時給辦案人很難分辨。你說你公道,我說我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蘇三起解裡這個小丑的唱詞,雖然說滑稽可笑,但是也說出了一個最樸素的道理,很多事真的很難說清楚。

在性犯罪領域,這種各執一詞的現象經常發生,因爲兩性一般在發生關係的,沒有其他人證,一般都是私密空間,也不會有錄音錄像之類的東西,這種事情一旦女方咬死了說被被強迫了,就很難說清楚。

只有認真研究案情,從細微之處尋找到破案的漏洞,纔可能讓案件大白於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