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環評審查4項行政處分 聲請停止執行又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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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葉斯桂等人,不滿環保署3年前針對觀塘工業區作成的環評審查報告等4項行政處分,打行政官司,去年請求停止執行遭駁回確定後,再次提起聲請,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審裁定,認爲無法證明有難以回覆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駁回請求。

環保署在2018年10月23日審查通過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中油的觀塘工業區開發計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報告的4項處分,葉斯桂等人不服提起訴訟。

葉斯桂提起本案訴訟前,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去年被駁回確定,2019年6月21日葉等人提起本案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於審理期間,再聲請停止執行,遭臺北高等行法院駁回後提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葉等人提出若干論文、新聞稿、臉書迴應意見等資料爲據,但未能舉出實際數據或因果機轉之具體解釋,以釐清本件開發行爲對於藻礁生態系之影響程度及範圍,是否將造成永久且不可逆之摧毀,釋明尚有未足,遑論所指其環境權、文化權就具體受有如何之損害且難以回覆。

合議庭認爲,葉等人主張,液化天然氣儲槽爆炸即相當於如何之TNT炸藥爆炸威力,而未評估所謂爆炸風險,其所指開發案將對其生命、身體、財產等造成難以回覆之損害,尚難認爲已有足夠之釋明,因無法證明4項處分有難以回覆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