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婦畫家SOGO被絆倒提告求償 二審判決出爐

臺灣知名貴婦畫家侯姓女子,5年前臺北SOGO百貨逛街遭電源線絆倒,她提告求償獲判賠(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灣知名貴婦畫家侯姓女子,5年前臺北SOGO百貨逛街遭電源線絆倒,她提告求償,臺北地院一審判決董事長黃晴雯等人連帶賠償366萬多元,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認定侯須負一半過失責任,且黃晴雯免賠,改判SOGO公司及黃姓股長連帶賠償95萬多元,SOGO公司應另給懲罰性賠償金95萬多元。

侯女提告指控,SOGO公司忠孝館8樓家電用品課黃姓股長,在忠孝館8樓設置以壓條覆蓋且與地板顏色相近之延長電源設施,該設施並跨越人行通道,且未於現場作任何明顯警告標示,SOGO公司是企業經營者,設施之設置不符合當前消費者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她在2018年9月30日晚間至忠孝館8樓購物行經該設施時遭絆倒受傷,因而受有支出醫療費用、交通費用、手錶損壞之維修費等財產上損失及非財產上損失(慰撫金)合計201萬4388元之損害,請求SOGO公司給付402萬8776元之懲罰性賠償金。

高院認爲,侯女因事故所受財產上損害爲醫療費41萬402元、交通費2萬多元、將來醫療費28萬多等,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但她也有未注意行進間前方狀況之情,而與有過失,其過失比例爲50%,故僅得請求黃姓股長與SOGO公司連帶賠償95萬2855元。

至於她請求SOGO公司給付懲罰性賠償金部分,高院衡酌被她因事故所生損害情形、訴訟成本、對SOGO公司本身之嚇阻及同業之影響等情,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以損害額之0.5倍,即95萬2854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