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廳長張鵬一審被判十一年
新華社貴陽9月5日電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5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廳長張鵬受賄案,對被告人張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被告人張鵬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5月,被告人張鵬利用擔任貴州省建設廳副廳長,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人員在承接工程項目、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42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張鵬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被告人張鵬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認罰,受賄贓款已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張鵬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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