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時力:受中國派遣、泄密中國者 應加重處罰

時代力量黨團認爲泄密中國者應加重處罰。(圖/記者林銘翰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7日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泄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此,時代力量黨團表示,三讀版本雖已較現行版本更爲周延,可惜仍未能反應中國作爲當前臺灣最大威脅現實,未針對泄密中國者、受到中國派遣者加重處罰,未來時代力量黨團仍將繼續提出加強國防安全的修法草案。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限僅能延長、不得縮短,管制時間最長可達6年;條文也將中港澳等地區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範疇內,未來若向這些地區泄漏、交付國家機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最高可判15年。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若國家機密保護法、外患罪章是爲了要保護國家安全,不論是國家、政府團體,只要具有敵意危害較高,就應該要有較高的罰責,既符合國家安全需要,也切合刑法對於處罰的理論。既然每年臺灣投入大筆國防預算抵禦具有侵略犯意的中國,在強化對國家安全的保護上,也有必要加強處罰泄密者威嚇力。

時代力量黨團認爲,《刑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皆按照民進黨黨團版本通過,在《國家機密保護法》中將中國與外國同等看待,並在《刑法》中訂定中國大陸、港、澳適用外患罪章,雖已較現行版本更爲周延,可惜未針對泄密中國者及受到中國派遣者加重處罰。未來黨團仍將繼續提出加強國防安全的修法草案,在中國威脅不斷加強下,提高臺灣民主、自由體制的防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