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風險分類應真實、準確地反映投資資產風險水平

8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保險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風險分類:

(一)真實性原則。風險分類應真實、準確地反映投資資產風險水平。

(二)及時性原則。按照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履約能力以及投資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地調整分類結果。

(三)審慎性原則。風險分類應穿透識別投資資產,分類不確定的,應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四)獨立性原則。風險分類結果取決於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的獨立判斷。

固定收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五檔:分別爲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一)正常類: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能夠履行合同,沒有客觀證據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時足額償付。

(二)關注類:雖然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但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目前有能力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級類: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資產已經發生信用減值。

(四)可疑類: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已經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資產已發生顯著信用減值。

(五)損失類: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只能收回極少部分資產,或損失全部資產。

對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結構特徵、增信措施以及產品管理人情況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基礎資產爲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權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三檔:分別爲正常類、風險類、損失類,後兩類合稱風險資產。

(一)正常類:資產價值波動處在正常範圍,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資產會確定發生損失。

(二)風險類:由於市場風險等導致資產價值下降,即使採取措施,資產也將發生顯著損失。

(三)損失類:由於市場風險等導致資產價值大幅下降,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資產將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對股權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股權所指向企業的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基礎資產爲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不動產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三檔:分別爲正常類、風險類、損失類,後兩類合稱風險資產。

(一)正常類:資產價值波動處在正常範圍,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資產會確定發生損失。

(二)風險類:由於市場風險等導致資產價值下降,即使採取措施,資產也將發生顯著損失。

(三)損失類:由於市場風險等導致資產價值大幅下降,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資產將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對不動產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投向的不動產項目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基礎資產爲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