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除罪 吳淑珍、林德訓、馬永成3人不起訴

臺北地檢署

纏訟16年的國務機要費案,經立法院今年5月修正《會計法》除罪化後,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5人今年8月獲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免訴確定,另前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先前將吳淑珍、總統府前後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3人涉嫌詐領2700多萬元部分,移請臺北地檢署偵辦,北檢因《會計法》已修法廢止刑罰,28日將吳、馬、林3人不起訴處分。

特偵組裁撤前,認爲吳淑珍自2002年7月起2006年3月向友人貴婦團蒐集發票,指示林德訓、馬永成等人覈銷國務機要費中的非機密費共2740萬252元,移並北檢偵處。

由於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6年後,立法院今年5月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法條文,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今年7月15日,高等法院更二審將國務機要費案判決免訴,由於高檢署檢察官不上訴,扁珍、林德訓、馬永成、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5人獲免訴確定。

北檢因吳淑珍、林德訓、馬永成3人分別被控詐領的1480萬8408元、1195萬44元兩部分,已獲判免訴確定,另3人以捐助臺灣教授協會、支付裕華彩藝公司印製「海洋國家進步臺灣」一書,共重複詐領的64萬1800元部分,都因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法不得再予追訴,今將3人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