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銀皮繃緊 金管會棍子變多

銀行修正

國銀違規裁罰變多、罰單變大、皮要繃緊了。立法院6日朝野協商通過,國銀違規最高罰鍰將提高到5千萬元,另外,銀行法第61條之1的修正,未來當銀行有違規時,金管會除了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之外,還多了四項監理措施可用,包括限制投資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處分移轉、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部門、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6日赴立院進行銀行法、證交法修正。此次銀行法修正草案,備受關注的就是將銀行業最高罰鍰金額從原本的1千萬元提高五倍到5千萬元,與金控法同步。

銀行局指出,此次是全面調整,過去國銀有違法時,罰鍰範圍在200萬元到1千萬元,此次修法後,罰則全面提高到250萬元到5千萬元。至於修法原因,是爲強化銀行遵循法令,達到嚇阻違法之效,兼顧金融市場發展,因此,參酌德國日本立法例,與我國銀行規模、違規行爲之嚴重程度等將罰鍰上限,由新臺幣1千萬元提高爲5千萬元,以擴大罰鍰級距有關罰鍰的修正法案包括銀行法127-1、128、129、129-1、129-2條。

現行條文,當銀行有違反法令時,原本就有五種處分,包括撤銷法定會議決議、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職員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次修法,主要參照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第11項規定,對於銀行有害銀行健全經營或銀行體系健全的行爲,主管機關應得運用各種適當的監理措施,以督促該等銀行及時採取改善行動。監理措施之範圍相當廣泛,不限於裁罰,監理機關應依據情節嚴重性採取適當之處置,包括限制銀行業務活動、限制資產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