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社資遣7員工 調解期間解僱無效
臺北地方法院大門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國語日報」製版組及機印組、發行組夜班的7名員工2021年遭報社資遣,7人不服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臺北地方法院認爲報社資遣行爲已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但調解期間資遣無效,判決2021年7月8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僱傭關係存在,報社須給付這段期間薪資。
7員工提告主張,報社在2021年6月8日召開會議,以業務緊縮、虧損爲由裁撤他們所屬單位並資遣,他們在同年月7日向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7月14日召開調解會議,是報社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資遣,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其資遣當屬無效。
7人表示,就算報社經營有虧損,其中牽涉因素甚多,亦與他們是否在職無關,且報社尚有位在精華地區之不動產,可供出租或待都更獲利,資遣仍不符合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原則,他們不接受資遣。
臺北地院認爲,7員工拒絕報社的退休或優惠資遣條件,堅持需以原勞動條件繼續僱用,且報社亦無適當職缺供原告轉職,報社所屬人力仍持續減少,可依勞基法終止其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國語日報的資遣行爲,應已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但調解期間的僱傭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