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不同意留用」員工 僱主應付資遣費

勞委會表示,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經新舊僱主商定留用,卻不願留用的勞工,原僱主應依法發給資遣費

記者林信男臺北報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30)日表示,爲擴大保障勞工權益,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僱主商定留用,卻不願意留用的勞工,原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的被解僱人數中。

勞委會指出,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如「未留用」及「不同意留用」的勞工人數,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的門檻時,事業單位即應依法提出解僱計劃書並與勞工(工會協商勞動權益。如果僱主積欠勞動債權達一定金額,勞委會有權限制原僱主代表人實際負責人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