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65歲不退休可多拿資遣費? 勞動部:退休不會變資遣

▲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臺北報導

立法院上週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65歲以上勞工可經勞僱雙方協商,延後強制推休年齡,不過,有媒體報導提到,若僱主想讓勞工退休但勞工不願意,僱主必須以資遣方式辦理,等於可讓勞工多領一筆退休金,對此,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是不同制度,若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針對報載「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勞僱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僱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能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僱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則僱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是不同制度,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爲法律,一方面可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如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

勞動部說明,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增列「強制退休年齡,得由勞僱雙方協商延後之」,是明定勞僱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退休年齡。舉例而言,勞僱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67歲;如果勞僱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僱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爲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

因此,如勞僱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僱主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僱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