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妹控在上鋪遭性侵 下鋪友「做愛一搖我會有感覺」還他清白

▲二審法官認爲,花花的指訴既有瑕疵,且與友人的所述有出入,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無罪。(圖/示意照/翻攝pixabay免費圖庫

記者陳俊宏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劉姓男子帶未滿14歲的逃家小女友花花(化名),到花花女性友人家住,結果事後遭控在木牀上鋪霸王硬上弓,一審被判3年徒刑。但當時睡下鋪的花花友人說,她當時沒感覺到牀在晃,「有人在上鋪做愛的話,一搖的時候就一定會發覺到」。全案二審大逆轉,改判劉無罪。

判決指出,事發於2015年8月,就讀國中的花花和劉男交往。她指控,當時在上鋪和劉男就寢,兩人脫去衣物後先接吻,「之後被告就兩手撐在牀上正躺在我上方」,沒戴保險套和她發生關係過程約10到20分鐘,之後體外射精。但劉否認犯行,辯稱只跟花花一起睡覺,沒發生性行爲

新竹地院判不採信劉男的辯詞,判他3年徒刑;他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花花友人證稱,劉男及花花當時睡上鋪,「我是在下鋪睡覺,如果有搖動、晃動,我會有感覺也會醒來;有人在上鋪做愛的話,一搖的時候就一定會發覺到。」

▼花花指控劉男性侵,但證詞被二審法官認爲有瑕疵。(圖/示意照/翻攝pakutaso免費圖庫)

花花友人說,「我沒有親眼看到他們有發生關係,也沒有感覺牀有搖動、晃動,我沒有感覺到他們有發生性關係。看到花花時,都是在玩手機。」她表示,有跟花花說會來做筆錄,「她叫我如果警察有問什麼,全部都否認到底,她說其實被告當時都沒有碰她。」

二審法官認爲,花花說劉男沒有戴保險套,但根據醫院報告,她的下體並沒有驗出劉的精液前列腺液,照理說陰道內應會殘留他的體液;雖她的外陰部有驗出劉的染色體,但可能是雙方碰觸後,她在手部沾染他身上含的DNA細胞、體液等微物組織後,不經意間碰觸外陰部時所轉移殘留。

檢察官當初問花花,劉男通知她的母親,進而聯絡她的父親來接她回家,「妳有因爲被告這樣做,而對他心生怨恨嗎?」她回「剛開始有吧」。法官表示,花花的指訴既有瑕疵,且與友人的所述有出入,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