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掃把當球棒揮…頭柄分離飛出「擊中眼球」視網膜剝離!判賠110萬
▲李、鍾2人在外掃區用掃把打棒球。(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ETtoday資料照)
屏東新園國中103年10月15日,李、鍾2名學生打掃時間時拿竹掃把當球棒揮,當鍾生揮擊掃把時,掃把應聲斷裂,掃把頭與把柄分離後飛出擊中李生左眼,導致其視力嚴重受損。屏東地院原本認定鍾生和校方要一同負責,但再查後高雄高等法院認爲校方沒有過失,僅判鍾生和家長連帶賠償110萬元。
李生103年10月15日下午3點許邀鍾生玩棒球,李生投球后指使鍾生揮擊竹掃把,鍾生在第一次揮擊時掃帚頭與把柄突然斷裂飛出,當鍾生撿起掃把準備接合時,李生又再次將球投出,鍾生見球飛來連忙再次揮擊,不料掃把又再次斷裂,掃帚頭當場飛出擊中李生左眼,造成其眼球破裂撕傷、局部視網膜剝離等嚴重傷害。
事後李生除了向鍾生提告,同時也向郭姓班導師提出告訴,指控其疏於管教保護,要求新園國中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屏東地院當時判鍾生與新園國中須共同給付李生及其父母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共約425萬元。
據判決,地院再查後法官認爲鍾生揮擊第2次掃把時,因已知掃把先前有鬆脫狀況,本不應該再次揮擊,但還是繼續動作纔會導致傷害發生,此行爲明顯有故意與過失。同時,法官針對李生也指出,李生在經第一次丟球后,明知掃把柄與掃把頭分離,但仍在鍾生接合組裝時再次丟球,迫使鍾生在緊急之下揮擊掃把以致事故發生,對此李生也須負3成過失責任。
全案最終在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後,法官認定因郭姓班導師在意外發生前就曾告誡學生打掃時間不要打鬧,且事發當時也不在場,故學校並無過失不須負起賠償責任,最終判鍾生其家人連帶賠償110萬元確定,比原審又少了45萬元。
▲掃把斷裂擊中理李生左眼,造成他眼球嚴重傷害、視力減退。(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記者莊智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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