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軍官學校電機工程系前系主任 私自在外兼課判記過1次

前海軍軍官學校系主任違法兼課,遭懲戒法院判決記過。(本報資料照片)

2018年到2021年擔任海軍軍官學校電機工程系系主任的陳新得,因未經許可到崑山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兼課,經監察院移送後,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記過1次,他提上訴請求輕判,第二審認爲他違法兼課長達2年,原判決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陳從2018年到2020年未經海軍軍官學校許可,在崑山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兼課,懲戒法庭第一審判他記過1次,他提上訴表示,如果以行爲人有無違法系於有無擔任公立學校的行政職,恐使未來有志投身行政職之專業人才卻步,足以形成寒蟬效應,實非社稷之福。

陳說,自己不具法律專業,也沒有人告知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取得服務機關事前許可或事後補行申請覈准程序,如逕予記過處分,難謂合於比例原則,懇請法官審酌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目的,暨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功能等諸多情狀,給予較輕微之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爲,陳並無事實上不能申請覈准兼課之情形,竟未經其服務機關許可,違法兼課期間長達兩年之久,如果給予最輕之申誡處分,將失去懲戒處分之衡平性而有違比例原則,故本件不宜爲申誡處分,維持原記過判決,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