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詐團設打工陷阱 青少年淪車手增多(鍾重發)

據警政署統計近5年來詐欺犯嫌人數逐年上升,其中12至17歲未成年犯嫌從1628人升至2186人,增近3成爲最多。圖爲示意。(高雄市刑大提供/袁庭堯高雄傳真)

暑假期間,不只大學生要打工賺學費,許多高中生和國中生也躍躍欲試,或是買支高階手機,或是買兩雙名牌鞋,或是和同儕吃燒烤,一些想快速賺錢卻沒經驗的青少年,很容易淪爲詐騙犯罪車手。

據警政署統計近5年來詐欺犯嫌人數逐年上升,其中12至17歲未成年犯嫌從1628人升至2186人,增近3成爲最多。負責打擊詐欺及少年業務官警說,少年通常擔任詐團最下游車手,向被害人當面拿錢或臨櫃、赴ATM提領贓款,在詐團中屬最低技術門檻,因此能分得詐款最少,卻是最容易被查獲,成爲被詐受害人求償的替罪羔羊。

少年犯罪除非情節重大,通常少年法庭會裁定責付。被查獲少年很少移交檢方,少有刑責,縱使少年揹負犯行,還能塗銷前科紀錄。因此詐團經常以誘人說詞,讓無一技之長、不想辛苦打工、想輕鬆能領高薪、法律素養不足、道德意志不堅的青少年淪爲車手。

在詐團設置的層層斷點中,低階車手很難往上咬出其他詐團成員或主嫌,因此被查獲的車手雖因其少年犯罪較不易被定刑責,但不代表少年不須負賠償被害人損失之責任。沒錢花用纔會淪爲車手賺錢的青少年,怎會有辦法承擔賠償被害人損失的責任呢?

在民法第184條和187條都提到,未滿18歲的青少年,其行爲侵害到他人權利時,法定代理人要連帶賠償被害人損失。法律之所以設計連帶賠償,是因爲青少年大多沒有足夠的資力可以賠償被害人,而法定代理人對自己孩子的行爲,也要負一定監督責任。

因此在暑假期間,身爲父母的要多關注一下青少年的作息和花用,如果孩子說暑假要去打工賺錢,卻說不出打工的地點或工作性質,也沒有一定的工作時間與同事、主管,卻能有高收入的花用——如拿新手機,經常出入火鍋店、燒烤店,穿名牌鞋和潮服,經常去唱KTV等高消費,甚至抽菸、喝酒等不良行爲,父母就該有警覺,孩子所打工作可能是非正常的工作。

保護孩子是父母的職責,因此父母在暑假期間要多注意孩子的生活狀況,至少別讓不懂法、愛玩、愛花錢、怕辛苦的孩子,淪爲不法詐團的車手。出了事,不但孩子一輩子難擺脫詐團和犯罪的控制,還可能未出社會,就須承擔高額的賠償債務,因而毀掉美好人生,而父母也需承擔孩子無知的犯罪,更需連帶揹負賠償的法律責任。

(作者爲空大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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