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供地住宅小區可適當配建小於100平米戶型,原則上不得低於80平米
據海南日報11月7日報道,11月6日,海南省住建、發改、資規、財政、稅務、銀行、金融監管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指導市縣用好房地產市場調控自主權,因城施策用好用足前期各項存量政策的同時,推動增量政策出臺,不斷穩定市場預期和提振市場信心。
《通知》共10條,涵蓋土地規劃、財稅金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預售資金監管、“小戶型”審批、商品房價格備案等方面,着重在“減、優、促”方面發力,切實減輕企業和購房人負擔,釋放積極信號。
《通知》提到,調整小戶型審批、商品房備案價等措施提振市場主體投資信心。
對合法依規經營、一定年限內未受到房地產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且未發生監管賬戶被採取凍結、劃撥、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等情況的開發企業,可申請以提交符合要求的銀行保函等方式替代一定額度的預售資金監管,具體要求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執行。
新供地的住宅小區項目可適當配建部分小於100平方米戶型,但原則上不得低於80平方米,且不超過總面積的15%。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前,可根據區位配套、產品定位等因素,合理確定申報價格,實現優房優價。各市縣落實城市主體責任,可因城施策調整優化商品房價格備案政策。
市縣政府批准並經省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城市更新項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繼續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
《通知》明確優化調整新建住宅建築高度。新建住宅建築高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其中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中心城區新建住宅建築高度一般不超過80米,其他市縣中心城區新建住宅建築高度一般不超過18層,中心城區以外的重點開發片區、產業園區等區域新建住宅高度參照所在市縣中心城區管理,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鄉鎮新建住宅高度主要以6層及以下爲主。
新建住宅建築如確需超出相關規定要求的標準高度,要與城市規模、空間尺度及周邊自然環境相適宜,在統籌考慮韌性安全、風貌管控、土地集約、品質要求等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充分論證,並徵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意見,以確保與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博鰲特別規劃區住宅建築高度嚴格按照《博鰲亞洲論壇特別規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城市更新片區按《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於支持城市更新規劃和用地保障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執行。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機場淨空限高區域等有特定高度管控要求的區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