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國家是如何以房養老的?

中國版的以房養老還是來了。昨日(6月23日),中國保監會下發 《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4地率先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即以房養老)試點,試點期爲兩年。

去年9月,國務院就發佈了《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鼓勵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但是,這備受爭議。以房養老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確已經是比較成熟的一種養老模式,但中國和這些國家有幾點不同。

首要問題就是產權。中國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只有70年,有短的才只有50年。當老人年邁將房產抵押時,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經不多,而當老人身故時,使用年限更是所剩無幾。那麼,保險公司銀行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來補償已支付的養老金成本,一方面所能承受的給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風險也較大。保險公司或銀行將房產收回後無非出租或出售以獲得相對穩定的現金流,但在房價泡沫時,租不出去或賣不上價的情況也是可能發生的。

其次是中國的傳統房子很多情況是順理成章地留給子女。許多老人對以房養老這種方式無法接受,房子將來肯定是屬於兒子的,兒子將來住不住、賣不賣是他的問題。“但寸方寸地、留於子孫耕”是國人傳統觀念思想傳統的老人,心理上難以接受自己辛辛苦苦一輩子掙來的房子未來成爲別人的,只有留給下一代才安心。

還有個很現實的問題,試點中的北上廣都是目前房產價格虛高的地區,保險公司此時做這項業務,承擔着不小的風險。因此,在短時間內,中國的養老保險業務要發展起來並不容易。

但在國外,以房養老模式已經比較成熟。在國外買房,也可以作爲養老之用。下面就帶您看一下國外的以房養老。

新加坡:60歲以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給有政府背景公益性機構,由公益性機構一次性或分期支付養老金,老人去世時產權由這些機構處分,“剩餘價值”(房價減去已支付的養老金總額)交給其繼承人

美國:雖然美國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比較健全,但大多數美國老年人依然以“以房養老”方式作爲補充。美國政府和一些金融機構也向老年人推出了“以房養老”的“倒按揭貸款,發放對象爲62歲以上的老年人。許多美國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爲了自己養老而購買了房子,然後把富餘的部分出租給年輕人使用,利用年輕人支付的房租來維持自己的退休後生活。由於美國的房屋出租業比較發達,美國人支出的房租大約佔個人支出的1/4到1/3,因而房屋出租的收益也是比較可觀的。“以房養老”已被許多美國人認爲是一種最有效的養老方式。

英國:“以房養老”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把房產抵押給銀行等機構,每月取得貸款作爲養老金,老人繼續在原房屋居住,直至去世或搬進養老院後用該住房歸還貸款,大約有20%左右50歲以上的老年人打算採用這種方式;另一種就是出售大房,換購小房,用差價款養老。此外,還有老人將房產出售後搬到其他物價水平較低的國家去養老。

日本:以房養老對申請人的條件要求較苛刻。以東京爲例,申請人年齡必須在65歲以上,要居住在自己持有產權的住宅中,且不能有子女同住。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要在當地低收入標準之下,已經申請低保等福利政策的家庭不能享受這項政策。申請人持有產權的房屋必須是土地價值在1500萬日元以上的獨門獨戶建築集體住宅不可申請。

荷蘭:“以房養老”模式起源於荷蘭,但荷蘭人對這種方式不感興趣,“倒按揭”基本沒有市場。一般人65歲退休時可拿到工作時收入的70%以上,房子一般都是自己買下來,沒有租房的壓力,2009年荷蘭人住房自有率爲57%。退休後的生活更輕鬆,有了很好的生活保障,他們一般不需要也不會考慮用“以房養老”這種方式來過退休後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