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立法 永續漁業資源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定於3月進行逐條審查海洋保育法,最後卻因程序問題決定擇期再審。綠色和平表示,朝野立委應加速審查海洋保育法,保障漁民與原住民權益,以及守護岌岌可危的海洋生態。記者潘欣中/攝影

廿七年前聯合報、中研院動物所、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及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等五個單位,在已故海外學人賈福相教授(筆名莊稼)的號召下,在中研院連續四年舉辦「臺灣海洋環境大會」,目的在推廣海洋保育的觀念和知識,讓國人瞭解到原本美麗多樣的臺灣海洋生物在過度捕撈、棲地破壞及污染等人爲破壞下已嚴重衰退,亟需喚起民衆重視來積極挽救。

二○○○年第四屆大會的主題是「許海洋生物一個安全的家」,目的就是要推動「海洋保護區」的畫設與有效管理,因爲這是海洋保育最簡單、經濟、有效的方法。後來在二○一○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通過的「愛知目標」11及二○一五年「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14的海洋目標14.5,就設定到二○二○年底,全球需有十%的海洋被畫入保護區範圍。雖然並未完全達標,大約只有七點八%,但二○二二年底締約方大會通過的二○三○年「昆蒙目標」,更增加到全球卅%的海洋必須被納入海洋保護區的範圍,此即所謂30x30的目標。

反觀臺灣,由不同法令畫設的保護區大約已有六、七十處,但大多數並未能有效管理,且民衆守法精神不足、保育觀念落後,及公權力不彰等,以致成效不佳,有如紙上公園。如用兩百浬經濟海域當分母來計算,臺灣海洋保護區的面積比僅約○點八%。此外,在管理上也缺乏長期監測及評估、社區參與、以及違規的取締和罰則等,這些都需要努力改進來跟上國際腳步。

然而,要能振衰起敝、亡羊補牢,還是先要有海洋保護區專法,政府有專責單位來負責全國海洋保護區的事務,並能與國際交流和接軌,這也是二○一八年成立海洋保育署的重要使命。二○一九年通過的《海洋基本法》及《海洋政策白皮書》,亦要求《海洋保育法》應儘速完成立法工作。

非常遺憾,已延宕四年的海洋保育法立法工作,行政院在今年三月送立院審查的公聽會上,仍遭遇若干漁民和原住民代表杯葛。事實上海委會在過去幾年已在各地舉辦過不少的溝通和協調會,草案修訂也已不下十個版本,絕非倉促立法、先斬後奏。何況要畫設一個新的海洋庇護區,都需先經過地方公聽會和有漁民和原住民代表在內的審議委員會同意,非海委會可任意爲之。但令人憂心的是,一些反對論述其實有似是而非、混淆視聽的疑慮,亦有違全球海洋保育和漁業永續的國際趨勢。

畫設海洋保護區就是爲了要保育和覆育日益枯竭的漁業資源及海洋生物多樣性,讓漁業資源可被永續利用,不會因竭澤而漁讓海洋漁業淪爲夕陽產業。目的是要「復漁」和「救漁」,而不是「滅漁」,讓漁民可以永續的捕魚。

保護區也是爲了要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傳承,不會因魚源枯竭而讓原住民捕魚的傳統文化消失。最現成的例子就是蹦火漁業和底曳網的牽罟等傳統漁法,正面臨無魚可捕而可能很快會走入歷史的命運和窘境。

《海洋保育法》是爲了要讓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恢復臺灣原本美麗又豐富的海洋生態。希望大家支持海洋保育法立法,不要讓下一代檢討和批判,不要成爲讓海洋資源枯竭的歷史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