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受賄案一審開庭
2020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受賄一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6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謙利用擔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048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謙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謙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羣衆3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