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公佈

鶴壁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2024年10月24日鶴壁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爲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滿足老年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爲基礎,以社區(村)爲依託,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的專業化服務、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的公益服務組成,滿足老年人需求的養老服務。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潔、助行、代繳代購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居家護理、健康管理、醫療康復、安寧療護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心理諮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法律諮詢、識騙防騙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五)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務;

(六)教育培訓、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養生等服務;

(七)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以老年人服務需求爲導向,遵循政府主導、依託社區、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康養產業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行業規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醫保部門負責居家社區老年人健康衛生與醫療保障工作,實施和推進醫養結合。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推進養老事業與產業協同發展,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元化、個性化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老年人口分佈和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就近便利、相對集中、醫養康養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種類、數量、佈局以及規模。

第八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設置在建築物低層部分,不得設置在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二層以上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應當設置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具備全託、日託、上門照護等功能的綜合養老服務中心;在社區設立具備助餐、助浴、文化娛樂等日間照料功能的社區養老服務中心。

支持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幸福院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爲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託養居住、配餐送餐等服務。

支持專業組織、機構運營管理綜合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和農村幸福院。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現有社區(村)綜合服務設施、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等,就近爲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將閒置的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以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依法改造後用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服務場所和已建成住宅區的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樓梯、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在“智約鶴城”“鶴立辦”等平臺增加智能化助老模式,保留現場指導、人工辦理等傳統服務方式,爲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現有綜合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農村幸福院等,建設老年食堂和助餐點,爲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鼓勵和支持餐飲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設立或者運營老年食堂、老年助餐點,提供上門送餐服務。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建立老年助餐服務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老年助餐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收費標準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支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和醫療服務設施毗鄰建設,探索推進社區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一體發展模式;不能實現毗鄰建設的,支持社區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支持社區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養老服務。

支持社會力量設立醫養結合機構。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醫養結合機構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通過簽約合作等方式,提供醫療、康復、養老和護理一體化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和醫養結合機構在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設置家庭養老牀位,安裝必要的呼叫應答和服務監控等設備,提供規範化、專業化養老服務。

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爲居家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齡、殘疾等行動不便或者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牀、上門巡診等居家醫療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利用本地生態、旅遊等資源爲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態療養、休閒養生、康復療養等康養服務。

依託孫思邈“藥王”文化,發揮中醫藥和中西醫結合在養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優勢,推動中醫藥服務進入社區(村)和老年人家庭,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開展合作,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綜合養老服務平臺,提供養老服務信息查詢、政策諮詢、網上辦事等服務,並依託平臺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監督評價工作。

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養老服務機構對接綜合養老服務平臺,開發、推廣智能終端產品和應用,爲老年人提供助餐、助醫、助潔、助浴、助行、助購等服務。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支持養老服務與健康、養生、旅遊、文化、健身、休閒等產業融合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廣告、食品、藥品、保健品等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行業的監督管理,促進合法、規範經營。

鼓勵相關行業、企業在健康監測、康復護理、輔助器具、智能看護、應急救援、食品藥品等領域,推進老年人適用產品和技術的研發、創新和應用。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探索互助養老模式,支持通過鄰里互助、親友相助、志願服務等發展互助養老服務。

建立志願服務積分激勵保障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在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內設置適宜老年人的文化娛樂場所,增加適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務項目。

鼓勵各類教育機構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或者參與老年教育,在農村幸福院、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等開設老年教育教學點,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相應的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人員給予入職補貼、養老護理人員崗位補貼等。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數量設置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公益性崗位,並按照規定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鼓勵和支持對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開展免費培訓,普及生活照料、康復治療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和等級認定,並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引導用人單位健全和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與薪酬待遇掛鉤機制,促進養老服務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課程,在養老服務機構設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養老服務人才。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服務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並作爲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