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日商SBI合作破局 黃崇仁說明二大原因

力積電董事長黃崇仁22日親自說明,和日商SBI合作破局原因。圖/張瑞益

針對與日商SBI合作在日建廠,力積電(6770)董事長黃崇仁22日表示,日本經濟產業省補貼政策要求力積電擔保可能只有少數或沒有股權的新廠連續十年量產,致使該公司有違反臺灣證交法的風險,再加上SBI無法提出可行的新廠籌資、行銷等營運計劃給力積電進行投資評估,因此該公司董事會決定停止評估這項合作案。

力積電22日舉辦第三季法人說明會,黃崇仁特別針對與SBI合作破局親自說明原委。他指出,去年3月到日本與SBI北尾董事長初次見面,對方提出雙方合作在日本建立半導體制造事業的構想,在去年6月雙方就簽訂了共同評估在日本合作半導體代工事業可行性的爲期一年、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備忘錄。除此之外,力積電沒有跟SBI方面簽訂任何其他文件。

黃崇仁表示,去年就向日本政府申請補貼的SBI遲至今年1月18日才告知力積電,政策要求新廠必須連續量產十年以上。黃崇仁指出,爲求慎重,該公司主管特別在今年2、6、8月三度到東京經濟產業省面見主管官員確認補貼政策及責任歸屬,日本官員當面說明金融背景的SBI沒有半導體營運經驗,必須由力積電保證日本新廠連續十年量產。該公司也明確告知經濟產業省官員,力積電在臺灣股票上市,力積電擔保可能只有少數或沒有股權的新廠連續十年量產,致使該公司有違反臺灣證交法的風險。

黃崇仁強調,力積電一直是以誠信、專業的態度進行所有的評估和協商,也看好日本半導體產業發展潛力,願意透過FAB IP收取的部分資金取得少數股權參與日本新廠的投資。但由於二大明確原因,包括一、日本政府要求力積電擔保可能只有少數或沒有股權的新廠連續十年量產,致使力積電有違反臺灣證交法的風險;二、SBI方面無法提出可行的新廠籌資、行銷等營運計劃供力積電進行後續投資評估。因此,力積電只能終止整個合作建廠及投資評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