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崇仁曝兩原因終止與SBI合作 強調力積電態度誠信但「爲所應爲」
▲力積電董事長黃崇仁。(圖/力積電提供)
記者高兆麟/綜合報導
力積電(6770)今日舉行法說會,董事長黃崇仁也親上火線解釋和日商SBI合作破局原因,黃崇仁表示,力積電一直是以誠信、專業的態度進行所有的評估和協商,但由於日本經濟產業省補貼政策要求有違反臺灣證交法風險以及SBI方面無法提出可行的新廠籌資、行銷等營運計劃等兩大原因,因此合作破局。
針對與日商SBI合作在日建廠,力積電董事長黃崇仁表示,日本經濟產業省補貼政策要求力積電擔保可能只有少數或沒有股權的新廠連續十年量產,致使該公司有違反臺灣證交法的風險,再加上SBI無法提出可行的新廠籌資、行銷等營運計劃給力積電進行投資評估,因此該公司董事會決定停止評估這項合作案。 黃崇仁指出,去年三月到日本與SBI北尾董事長初次見面,對方提出雙方合作在日本建立半導體制造事業的構想。考量日本強大的工業體系、技術水準與市場需求,在日本設立成熟製程的專業晶圓代工廠應有可行性。因此,在去年六月雙方就簽訂了共同評估在日本合作半導體代工事業可行性的爲期一年、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備忘錄。除此之外,力積電沒有跟SBI方面簽訂任何其他文件。 力積電的海外發展策略主軸是收費協助建廠、技術移轉和人才培訓的FAB IP模式,但在SBI的力邀之下,黃崇仁表示,當時確有表達願意從這個案子收取的服務費、技轉金等收入提出一部分,以佔有少數股權的方式參與投資日本晶圓廠。 在SBI董事長主導遊說下,日本經濟產業省於去年即表達對此建廠計劃的政策支持,力積電也協助SBI選定了宮城縣仙台市附近的建廠用地。黃崇仁透露,隨着整個評估作業的深入並參考國內友廠在日本的經驗,力積電發現當地的建廠、營運成本遠高於臺灣,以成熟製程爲主力的新廠雖獲日本政府補助,未來營運壓力還是很大。因此,在清楚告知SBI市場實況的同時,即多次要求主導新廠建設的SBI方面提出籌資、行銷等營運計劃,以進行投資評估。但截至今年七月,SBI方面始終沒有拿出相關計劃文件給力積電評估。 而去年就向日本政府申請補貼的SBI遲至今年一月十八日才告知力積電,政策要求新廠必須連續量產十年以上。黃崇仁指出,爲求慎重,力積電主管特別在今年二、六、八月三度到東京經濟產業省面見主管官員確認補貼政策及責任歸屬,日本官員當面說明金融背景的SBI沒有半導體營運經驗,必須由力積電保證日本新廠連續十年量產。力積電也明確告知經濟產業省官員,力積電在臺灣股票上市,力積電擔保可能只有少數或沒有股權的新廠連續十年量產,致使力積電有違反臺灣證交法的風險。 在釐清日本的補貼政策與政府立場後,今年八月十三日力積電董事會正式決議不繼續評估日本建廠合作案,並於當天晚上轉告SBI董事長,後續並正式去函說明。八月二十七日、十月七日力積電主管也分別前往經濟產業省、宮城縣政府,當面向對方說明董事會的決議過程。 回顧過去一年多日本合作建廠的過程,黃崇仁強調,力積電一直是以誠信、專業的態度進行所有的評估和協商,也看好日本半導體產業發展潛力,願意透過FAB IP收取的部分資金取得少數股權參與日本新廠的投資。但由於以下二個明確原因:
一、 日本經濟產業省補貼政策要求力積電擔保可能只有少數或沒有股權的新廠連續十年量產,致使我們有違反臺灣證交法的風險
二、 SBI方面無法提出可行的新廠籌資、行銷等營運計劃供我方進行後續投資評估 因此,力積電只能終止整個合作建廠及投資評估作業。 黃崇仁指出,這雖然是個雙方都不樂見的結果,但經營企業本來就是要面對變化和挑戰,力積電珍視與SBI共同合作的經驗,買賣不成仁義在,基於經營企業的誠信和維護股東權益的責任,力積電「爲所應爲」。 至於力積電與印度最大企業塔塔集團的合作建廠案,黃崇仁表示,其實是跟日本一樣的FAB IP模式。塔塔集團旗下的塔塔微電子公司已經有五萬員工,併爲蘋果生產手機,也是印度最大的電子產品製造公司,他們的策略就是要建立完整的電子產業鏈。負責建構半導體事業的主管大多是來自美國英特爾等專業公司的印度海歸派,再加上印度政府的高額補貼政策,這項合作的協商進展十分順利,並已經完成簽約。 據瞭解,黃崇仁與力積電總經理朱憲國也在九月二十五日應邀前往印度與莫迪總理和高層官員座談。黃崇仁指出,此合作案子完全依照FAB IP的策略來執行,沒有參與新廠投資的力積電將協助對方建廠、培訓員工並技術移轉,並依合約訂定的進度,在未來幾年分期收取服務、授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