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壽川違法放貸 加重改判8年8月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被控挪用集團資金放款給三寶集團,用以投資上海「一七八八大樓」,除永豐金租賃公司等核貸、撥款六千萬美元給三寶負責人李俊傑外,永豐餘、元太公司以旗下公司各出資八五○萬「預付租金」方式投資大樓,一審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何八年六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昨改判八年八月刑。
何壽川委任律師餘明賢表示,高院忽略客觀事證,認定何壽川挪用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的資金以填補三寶集團收購一七八八大樓股權之資金缺口,實屬錯誤;何壽川對此深表遺憾,爲捍衛自身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檢方起訴指出,七十九歲何壽川有意投資上海市南京西路一七八八號「一七八八大樓」,大樓本由三寶集團、頂新集團魏家、美林證券爲主要控股結構,美林想釋出持股,三寶、頂新有優先承買權,李俊傑(通緝中)因資金不足,與何密謀。
檢方指控,何壽川指示永豐金租賃、GC、SPC三家公司核貸撥款六千萬美元給李俊傑,何將其中兩成、一二○○萬美元作爲個人投資的股款。
檢方控何另指示永豐餘、元太科技各借八五○萬美元給李俊傑,作爲預付租賃「一七八八大樓」辦公室九年期租金,後再改以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掩人耳目,兩筆共七七○○萬美元的非常規交易,損害永豐金股東利益。
一審廿名被告中十一人有罪,法院以何身爲集團實際決策者,違反金控負責人忠實義務,判八年六月刑。檢方和被告皆上訴。
高院認爲,一審認定永豐金二○一七年四月遭金管會裁罰一千萬元,是永豐金所受的損害,但沒將可受分配股權利得的期待利益納入,以何犯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加重改判爲八年八月徒刑,一審有罪的永豐金租賃公司襄理黃敏惠、辦事員陳欣芸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