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弊案 何壽川一審判8年半

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地院審理永豐金弊案,認定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挪用旗下公司資金貸款,與三寶建設董事李俊傑共同投資上海1788大樓,20日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何8年6月徒刑。三寶集團2017年出售1788大樓後,已還款永豐集團,無法證明何壽川等人保有犯罪所得,合議庭宣告沒收。

何壽川透過律師發聲明表示遺憾,強調與李俊傑沒有不法分潤協議,也未指示旗下公司進行不法交易;永豐金2009至2017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共計獲利20億元,把1788大樓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元太科技,兩間公司也各自獲利389萬美元,可見何並未違背公司董事忠實義務,將上訴到底,捍衛自身清白。

本案共起訴20人,何壽川等6人判刑須入獄;3人可易科罰金;2人緩刑;9人無罪。

6位刑度須入獄者,合議庭認爲,何居於本案主導地位,對集團各公司具實際影響力肩負的忠誠義務及責任更重,故判刑8年6月最重;時任永豐餘董事長邱秀瑩判4年8月、時任土地開發部經理金榜判4年6月、時任法務主管詹舜翔判刑4年、時任元太科技董事長劉思誠判刑3年5月、時任三寶集團財務經理王玉玲判刑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