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左轉「2年後才收到罰單」 臺中女騎士告贏守住2700元
金姓女子2018年2月9日上午11時許騎機車行經臺中市北區健行路與榮華街口,被警員認爲違規紅燈左轉,當下拒絕簽收告發單,沒想到2年之後才收到2700元的罰單,覺得太離譜,於是提出行政訴訟,最後成功撤銷罰單。
判決書中提到,金女當時在路口被臺中市第二警分局的警員攔下,並告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結果直到2年後才收到罰單,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她表示,當日的確是沿着健行路返家,但沒有經過榮華街,也從未收過到案通知,根本不知道爲何挨罰。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強調,金女騎車在健行路紅燈左轉,被攔下後拒絕簽收告發單,警員當場告知到案時間及處所,她隨即自行離去;由於事隔2年,路口監視器畫面檔案皆已覆蓋,所以沒有影像可供調閱,全案是以警員「目睹」的方式舉發,也有在《行政罰法》3年期間內進行裁處,全程都是合法的,並無違誤。
不過,臺中地院法官認爲,警員的陳述雖然可以視爲證據,但所有內容都是出自記憶,由於觀感錯覺可能導致記憶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加上這已經是2年前的事情,難以保證記憶不會出錯,所以無法當成「絕對正確」的陳述。
法官接着指出,這起案件歷時2年才寄送裁決書,相關路口監視器影像資料都被覆蓋,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佐證,因此不足以認定金女有紅燈左轉的事實,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