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辜仲諒更三審無罪 高檢署迴應了

臺灣高檢署

纏訟17年的紅火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雖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但不構成《銀行法》的背信罪,他轉投資買進兆豐金控股票但未操縱股價,判決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三審30日將辜仲諒判決無罪。對此,臺灣高檢署30日表示,將在收受紅火案判決後,針對無罪理由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檢方起訴案發當時擔任中信銀行董事長的辜仲諒與中信金控財務長 張明田、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被訴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購 買3.9億美元的結構債,再出售給陳俊哲成立的紅火公司,讓陳調度 資金計劃買回結構債。

辜仲諒等人同時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再 投資並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讓兆豐金控股價上漲,紅火公司趁此 機會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紅火公司獲有3047萬多美元的利益, 中信銀行受重大損害。